深圳晚报 2020-06-03
深晚报道|大额业主共有资金支出需提前十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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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正式印发《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自 7 月 1 日起实施。《办法》创立了大额资金支出事前监管制度,确保业主共有资金安全,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

《办法》明确,业主共有资金是指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包括共有物业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业主依据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分摊的费用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开设一个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为确保业主知情权,《办法》要求账户开户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公开账户信息:一是实时公开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基本信息及交易明细;二是按季度公示业主共有资金账目信息。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十万元以上的业主共有资金属于大额资金。对于大额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管,本《办法》采取事前监督的方式防止业主共有资金被滥用。对于大额业主共有资金的支出,账户开户单位应当提前十日公示资金支出需求,数据共享银行在收到资金支出需求后,应当核实相关公示编号,并对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支出进行转账操作。业主、监事会或监事对大额资金的支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账户开户单位应当书面答复异议并进行相关资金转账操作。

而且,考虑到各小区情况不同,《办法》还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对十万元以下的业主共有资金支出参照大额资金支出方式委托数据共享银行进行监管,具体金额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深圳晚报记者 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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