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6 月 5 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发布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件的审理,彰显了不少江苏法院环资审判特色。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法院不仅注重打击非法猎杀、捕捞行为,还注重依法打击运输、出售、收购等环节以及走私渠道、网络贩售平台。如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 59 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何某等 5 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宋某某、黄某某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法院不仅注重对动植物资源的直接保护,而且注重对野生动物、水生生物的栖息地、产卵地等整体生存环境进行全面保护。如田某、英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干某虎、干某发非法采矿案。
对因野生动物、水生生物繁殖需要而设立的禁渔(猎)期、禁渔(猎)区以及在湿地保护区、动物迁徙通道等特殊区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法院依法从严打击。如崔某非法狩猎案、施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还聚焦社会治理能力水平提升。推动和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公众有奖举报、集中开展专项执法等机制,助推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 10 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周某、张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王某某等 59 人非法捕捞破坏长江生态,13 人被判赔 850 多万元
长江鳗鱼苗系禁止捕捞的水生动物苗种。2018 年上半年,丁某某等人在长江水域,使用绝户网非法捕捞鳗鱼苗。王某某等人明知鳗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检察机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上述人员提起了刑事公诉。2019 年 7 月 15 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等 59 人实施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一审判决王某某等 13 名非法收购者对其非法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连带赔偿 850 余万元;其他收购者、捕捞者根据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某等 11 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 " 全链条 " 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长江鳗鱼苗只能作为养殖用苗,捕捞的唯一目的就在于出售牟利。因此,收购是捕捞的前提,也是非法捕捞的直接诱因。该案判决收购者与捕捞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有助于从源头上彻底切断非法利益链条,遏制非法捕捞行为。
用农药毒杀野生鸟类,捕猎者被判刑 6 个月
史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情况下,以食用为目的,在江苏睢宁县桃源镇丁牙村南部坟地内,用掺入农药呋喃丹的玉米粒捕杀野生鸟类 63 只,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鸟类死体中有山斑鸠 48 只、珠颈斑鸠 1 只,均系被列入国家保护名录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 " 三有 " 动物)。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以非法狩猎罪当庭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该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用互联网远程开庭方式审理。法庭邀请生物学、农药药理学专家就涉案鸟类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以毒杀方式猎捕鸟类对生态系统的危害以及该案的危害性进行当庭阐释。专家解释,大肆猎杀山斑鸠、珠颈斑鸠会造成上、下游野生动物食物链中断,导致生态失衡;而采用毒杀方式猎捕野生动物进行食用可能引发二次毒害,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实现了司法审判与科学普法的深度融合。同时,法庭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规范、指引功能,创新疫情防控期间普法宣传方式,将法治教育由 " 线下 " 转至 " 线上 ",组织徐州市大中小学生、农贸水产市场业主等数十万人在线观看庭审。
非法狩猎,不但被判刑还要赔偿生态资源损失
2018 年 10 月,施某某多次在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的农田里,采用 " 张丝网、播鸟声 " 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 647 只。经鉴定,猎捕的鸟类中有灰头鹀 212 只、云雀 421 只、白眉鹀 3 只、粟鹀 1 只、麻雀 1 只、环颈雉 1 只、山斑鸠 5 只、珠颈斑鸠 2 只,合计 646 只,均属于 " 三有动物 "。审理中,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东台市人民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判令施某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失 19.38 万元,在盐城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该案所涉区域位于黄海湿地范围内。黄海湿地是全球数百万迁徙候鸟的停歇地、换羽地和越冬地,已经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大量猎捕野生鸟类不仅会严重破坏湿地的生物多样性,致使湿地生态失衡,而且在运输、交易、加工、食用野生动物过程中会产生细菌、病毒,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该案中,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实刑的同时,判决其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并赔礼道歉,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同时,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无业、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形,依法引导被告人以环境整治、林业看护等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替代履行部分赔偿责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
在长江非法采砂,判刑并没收非法所得
干某虎、干某发明知长江海门段 B7 浮区域属于禁采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该区域非法采砂 14 次共计 22468 吨,仅前 13 次采砂销赃得款已达 369250 元,第 14 次盗采的 1018 吨江砂未及销赃被查获,经鉴定价值 13231 元,后两被告人共退出违法所得 286050 元。
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 28605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采砂不仅严重侵害国有矿产资源,影响防洪、桥梁和通航安全,还会导致水生生物栖息环境恶化和长江生物多样性持续下降。为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必须把 "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 的要求落到实处,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该案的审理判决充分体现了在水生生物保护形势严峻、水域生态修复任务艰巨的现状下,江苏法院以 "9+1" 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为依托,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以法治力量守护碧水蓝天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力求达到 " 审理一案、宣传教育一片 " 的司法效果。
附: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案例
一、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 59 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 10 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史某非法狩猎案
四、崔某非法狩猎案
五、周某、张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施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何某等 5 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八、宋某某、黄某某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九、田某、英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十、干某虎、干某发非法采矿案
(编辑 范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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