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6-19
打篮球时眼睛受伤,法院判决球友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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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天 马珂 记者 顾元森)两名男子一起打篮球时,一名男子眼睛受伤,为此他将球友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 4 万多元。近日,淮安清江浦法院作出判决,由球友补偿 4500 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丁某与吴某是多年的朋友,两人经常一起打篮球。2019 年 4 月 30 日,两人像往常一样相约打篮球。在打球过程中,丁某持球进攻,吴某防守,两人对位时,丁某左眼受伤。事后,丁某被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并做了手术。丁某认为,他受伤是因为吴某碰撞所致,便将吴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吴某赔偿医药费 4 万多元。

庭审中,丁某向法院提交了一同打球的唐某的证言,证明丁某与吴某打球对位时发生碰撞,吴某对此表示认可,但他表示,丁某受伤时他站在篮下并未移动,是丁某争抢篮板时冲撞到他身上,并且丁某常年打篮球,应该清楚篮球运动存在风险,损失应由丁某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篮球运动具有高强度对抗性及因此而产生的人身伤害危险性,参与者自愿参与该项体育活动,对活动的危险应具有充分认识,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认可风险自担。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在丁某受伤前后存在肢体接触,尚不足以证明丁某的受伤是吴某的被动防守所致,而且即便存在这一因果关系,丁某也未能证明吴某动作违法、存在过错。双方当事人作为球友,多次在一起打球,更应了解篮球运动的受伤风险,因此丁某要求吴某全部承担两次住院产生的医药费,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鉴于丁某因该事故遭到伤害,造成较大损失,由吴某进行适当分担损失给予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酌定由吴某补偿丁某 4500 元。案件审结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编辑 陈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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