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徐丹丹 记者 严君臣)家住南通海安的一情感障碍女子与丈夫离婚,并放弃房屋所有权。然而,她在婚后三次向法院起诉财产分割无效,并三次申请撤诉。近期,她又因该房产纠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6 月 22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该女子并不能证明她签订离婚协议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处分能力,最终驳回其上诉请求。
婚后妻子患上情感障碍
2015 年,韩丽(化名)与徐生(化名)相识相恋步入婚姻殿堂。2016 年,小夫妻俩在海安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以韩丽的名义办理了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2017 年 2 月,二人生了一个女儿。
本以为幸福的生活刚刚开始,但因家庭琐事,二人矛盾日益突出。不久,韩丽渐渐出现失眠、情绪低落、烦躁等症状,经诊断为抑郁状态。2017 年 5 月,韩丽被家人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同月 9 日出院。医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因二人矛盾不可调和,双方于同月 17 日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归男方徐生所有,房贷由男方偿还。同月 28 日,韩丽再次被家人送院治疗,同年 6 月出院,出院诊断同前次一致。同年 7 月,医院门诊资料显示 " 患者目前病情基本稳定,言语基本正常,无幻觉妄想,活动有序 "。至今再无治疗记录。
夫妻二人对簿公堂
韩丽精神状态好转后,其分别于 2017 年 7 月、2017 年 11 月、2018 年 2 月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徐生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后又分别于 2017 年 10 月、2018 年 1 月、2018 年 3 月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也先后作出裁定准许撤诉。2019 年 9 月,韩丽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对夫妻财产、房产重新分割。
庭审中,韩丽称是因为徐家人怀疑自己精神有问题,侮辱自己人格才提出的离婚,离婚后案涉房屋的商业贷款自己还到 2018 年底,比徐生还得多,公积金贷款也是扣的自己账户的钱,徐生至今没有还钱。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自己的离婚协议便符合相关情况。
徐生对韩丽离婚后仍然归还了案涉房屋的部分贷款无异议,但表示如果韩丽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韩丽所还的贷款会还给她。
法院依法驳回诉求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要缔约双方具备处分能力、处分内容合法,该协议应当合法有效并约束双方。
本案中,韩丽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患有 " 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可见当时韩丽仅是情绪上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并不能证明其签订离婚协议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处分能力。即使韩丽缔约时行为能力部分受限,其完全可以在意思能力恢复后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而韩丽在病情稳定后,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但又均申请撤诉。本次起诉之时,其撤销权因除斥期间届满丧失。
更何况,离婚协议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非合同法中的赠与,并不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依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离婚后韩丽确无需继续偿还案涉房屋贷款,韩丽代为归还的贷款,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韩丽可就其已偿还部分向徐生另行主张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韩丽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中院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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