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 谢喜卓)此前,现代快报报道了一起邻里纠纷引发互殴,致一人死亡的案件。家住南京某小区的陈老汉,因老伴被当众辱骂,与邻居老张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老张被推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 年 7 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老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 1 年 6 个月,缓刑 2 年。陈老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今年 70 岁的陈老汉,和老伴住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某小区二楼,他和邻居老张先前就有纠纷。2017 年 6 月 3 日 10 点,陈老汉因老伴被辱骂,跑到老张家中讨说法,扭打了起来,邻居听见声响赶忙来劝。在此期间,老张先后用菜刀、铁锹追砍陈老汉,陈老汉在反击时将老张推倒。后来,老张因救治无效于同年 6 月 25 日身亡。经鉴定,老张符合跌倒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8 年 9 月,该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认为陈老汉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辩护律师则认为他是正当防卫。2019 年 7 月,南京中院一审认为陈老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缓刑 2 年;赔偿老张家属各项损失 3 万 9 千元。陈老汉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陈老汉及其辩护人认为应判无罪。首先,在双方前阶段的冲突已经他人劝解告一段落的情况下,老张用铁锹从后劈砸陈老汉,系独立的加害行为,陈老汉具有防卫的前提。其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老汉具有伤害老张的动机和行为,故双方不构成互殴。另外,陈老汉在铁锹劈砸之下徒手格挡,并非主动推倒对方,他既不可能预见到相应的后果,也不具有预见的义务,综上,陈老汉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老汉和老张虽在不同场合发生多次冲突,但均发生在一分钟不到的时间内,且起因、行为、场合、过程等关键要素前后紧密相连。因此,互殴双方不具备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作为具备相当社会生活经验和阅历的成年人,陈老汉在冲突中应当预见到猛推瘦小单薄的老张可能会造成他伤亡,但其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9 年 12 月 12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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