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社会医疗保险事关公共利益,任何人都不能从中获取额外利益。但南通一对母女却钻医保漏洞,明明是因交通事故受伤,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住院治疗时谎称 " 自己在家自行摔倒受伤 ",从而骗取医疗保险金。7 月 17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经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诈骗医疗保险金的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
据介绍,王某甲现年 70 岁,女儿王某乙 49 岁,母女俩家住江苏省南通市。2017 年,王某甲骑自行车时,与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摔倒,手腕和腿部两处骨折。事故发生后, 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该起事故,达成 3 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向交警队申请结案。事故当天,王某甲被送至医院救治。治疗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拿到肇事者 3 万元的赔偿。
之后,王某甲自行转院至南通市另一家医院治疗。转院后,为自身不承担医疗费用,王某甲明知交通事故不好用医保支付,仍然向医生隐瞒自己骨折是交通事故造成,谎称是在家自行摔伤;在办理入院手续时,王某乙替王某甲在医保外伤审批表中作出虚假承诺," 外伤系个人原因所致,与任何人、单位无关,不涉及工伤、斗殴、酗酒、自残或者第三方赔偿等,若情况不实,愿意退赔一切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经过二十余天的住院治疗后,王某甲出院。出院结算时,共发生医疗费用 56995.61 元,其中 37846.42 元为医疗保险金支付。
2018 年,南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群众举报,随即展开调查,发现王某甲、王某乙二人有诈骗医疗保险金嫌疑,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2020 年 6 月,王某甲和王某乙被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母女俩通过医保报销骗取医疗保险金共计人民币 37846.42 元,构成诈骗罪。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能不能使用医疗保险金支付医疗费用?这个问题既关乎个人健康权益,也涉及法律规定。检察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解释,"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自己受伤是交通事故所致,存在第三人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属于医保支付的范围,却在就医结算时隐瞒受伤原因,导致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据检察官介绍,2014 年我国将社保欺诈的行为入刑,骗取社保的行为将以诈骗罪论处。根据刑法解释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中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检察官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应依法享受医保待遇,切勿贪图小利,以身试法。
通讯员 李优琪 葛明亮 现代快报 +/ 南京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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