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修订后的《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于近日印发。办法对深圳市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水务、供电、燃气等工程施工应与道路同步建设
针对道路的建设管理,办法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道路主管部门根据道路状况制定城市道路年度改造和大修计划,并按程序向计划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近期,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统筹编制了 2020 年度深圳市道路挖掘计划。数据显示,纳入 2020 年度深圳市道路挖掘计划的施工计划共 10956 项,涉道路有 4373 条。较 2019 年度施工计划多出近一倍。经统筹协调,纳入 2020 年度深圳市道路挖掘计划的工程项目共 3763 个,涉及道路 4373 条。
挖路施工多和民生工程相关。办法中提到,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有线电视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而这些管线的产权单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须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施工计划报管理该路段的市或区道路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挖掘计划协调会。
挖掘新改扩建不满 5 年或大修竣工不满 3 年的道路加收挖掘费
针对占道等问题,办法规定,在深圳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开设路口;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线沟盖上行驶或停放;在城市道路上分解维修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 / 平方厘米(0.4 兆帕)以上的煤气、液化石油气管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破坏道路附属设施;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范围、期限占用,并按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赔偿。
针对市民关心的经常性挖路问题,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含在城市道路路基下进行地下管道顶进、暗挖等管线工程)。因特殊情况或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管理该路段的市或区道路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 5 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 3 年的城市道路的;或者横破挖掘双向六车道以上主干道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同时,经批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 5 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 3 年的城市道路的,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提前挖掘的年限加收 1 — 5 倍挖掘修复费。经过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批准的范围、期限内进行围挡作业。需要改变范围、期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此外,若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及时通知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在 1 个工作日内补办紧急挖掘城市道路批准手续。
深圳晚报记者 董玉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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