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7 月 22 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 6 月 15 日修订。《管理办法》明确,纳入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将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梳理发现,深圳于 1999 年就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并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排污许可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环境保护特殊区域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利于精准打击相关单位违法违规的排污行为,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此次《管理办法》对排污单位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方式以及违反排污管理要求的处罚条款进行了修订。《管理办法》明确,排污单位应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并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目前,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自主申请。
在处罚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
《管理办法》还提到,未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规范排污口,并设立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售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发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晚报记者 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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