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夏国强等 4 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一审宣判。
江阴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 年 3 月至 2017 年 4 月间,被告人夏国强在江阴市阳光路 187 号开办江阴万泰金融咨询服务部(未办理工商登记)从事高利放贷及非法讨债业务,并先后招募了被告人孙振伟、徐垒垒、齐文焘等人为业务员,开展放贷业务的方式主要有直接借款、房屋抵押借款、车辆抵押借款等。在开展车辆抵押借款业务过程中,被告人夏国强、孙振伟、徐垒垒、齐文焘等人利用借款人急于借款的心理,要求借款人出具高于借款金额的借条,声称多出金额为违约金,如不违约就不会向借款人收取,在实际放款给借款人时还须扣除安装 GPS、配钥匙及利息等费用。借款成功后,被告人夏国强、孙振伟、徐垒垒、齐文焘等人根据事先安装在借款人汽车上的 GPS 信号,将被害人的汽车强行拖走藏匿,再以借款人到其他地方借款、逾期还款、拆动 GPS 等为由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以不交钱就卖车相威胁,向借款人强行索要高额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此外,被告人夏国强还安排被告人孙振伟、徐垒垒等人以放喇叭、举牌子、堵锁芯、言语威胁等滋扰方式向借款人逼讨债务。
被告人夏国强、孙振伟、徐垒垒、齐文焘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夏国强为纠集者,被告人孙振伟、徐垒垒、齐文焘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
敲诈勒索
2015 年至 2016 年间,被告人夏国强、孙振伟、徐垒垒、齐文焘等人在开展车辆抵押借款业务过程中,采用虚增债务、强行拖车藏匿、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向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其中,被告人夏国强参与实施敲诈勒索 7 次,索得钱款数额共计 6.06 万元;被告人孙振伟参与实施敲诈勒索 2 次,索得钱款数额共计 2.65 万元;被告人徐垒垒参与实施敲诈勒索 2 次,索得钱款数额共计 1.21 万元;被告人齐文焘参与实施敲诈勒索 3 次,索得钱款数额共计 2.2 万元。
二
寻衅滋事
2013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0 月间,被告人夏国强为催讨债务,安排、指使被告人孙振伟、齐文焘等人采用放喇叭、举牌子、堵锁芯、言语威胁等方式滋扰借款人及亲属共计 13 次。其中,被告人夏国强参与寻衅滋事 13 次;被告人孙振伟参与寻衅滋事 3 次;被告人徐垒垒参与寻衅滋事 6 次,此外,被告人徐垒垒还伙同他人寻衅滋事 2 次。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夏国强、孙振伟、徐垒垒、齐文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多次强行索要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夏国强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振伟、徐垒垒、齐文焘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确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夏国强、孙振伟、徐垒垒多次采用滋扰、纠缠、言语威胁等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确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国强、孙振伟、徐垒垒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夏国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能够退出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振伟、徐垒垒、齐文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被告人徐垒垒、齐文焘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
江阴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夏国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孙振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徐垒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四、被告人齐文焘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夏国强用于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活动的财产人民币 17.77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涉案恶势力犯罪团伙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其他用于支持、资助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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