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8-04
保安下班后劝架致业主受伤,物业公司该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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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庄倩倩 记者 顾元森)一名保安下班后劝架,结果失手推倒业主致其受伤,物业公司该担责吗?近日,江苏高院公布了一起案件,泗阳法院主持调解,最终物业公司赔偿了业主相关费用。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刘某是某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2019 年 12 月,业主胡某因该公司物业服务问题,在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与物业经理马某发生争执。此时刘某已下班,他上前劝解,在劝解过程中刘某失手将胡某推倒,造成胡某受伤。后来胡某到泗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 3000 多元。胡某出院后将该物业公司及刘某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及刘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9000 多元。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侵权人是刘某,刘某在下班期间致胡某受伤,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则认为自己是履行职务,不应赔偿。

泗阳法院认为,刘某虽是在下班时间致胡某受伤,但其行为是在参与处理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和职业工作内容相关,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物业公司赔偿胡某各项损失共计 5000 元,当场兑现,胡某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刘某作为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办公地点为解决物业公司纠纷失手致人受伤,系执行其工作任务。即使是下班时间,也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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