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8-09
有意见欢迎来提!江苏拟将学术不端、恶意拖欠工资等纳入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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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红艳)8 月 31 日前,有意见来提!日前,《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 " 条例草案 ")全文在 " 信用江苏 " 网站全文公示,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根据条例草案,江苏拟将学术不端,骗取商业保险、贷款,国家考试中作弊,恶意拖欠工资等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同时根据失信程度不同,将失信行为拟分为轻微失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行为,并有相应惩戒措施。此外,拟将每年 1 月 9 日设立为江苏省信用宣传日。

这些行为拟纳入失信,涉学术不端、欠缴税款等

我们平时生活、工作中产生的信用信息,都是如何被记录的?条例草案拟明确,省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息。

在信用状况认定上,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拟规定,信用主体受到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表彰、奖励,被授予荣誉称号,应当记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用主体参加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行为,可以记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

反之,如果信用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出现条例草案列出的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恶意拖欠工资,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骗取商业保险、贷款等行为,其失信信息则将被记录在案。自然人的失信行为还包括 4 种情形,包含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等等。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按照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对信用主体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国家有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认定标准的,省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会同省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制定认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轻微失信可豁免,信用惩戒也有期限

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优先安排,在公共服务以及日常监督管理中给予便利和优待。

根据失信程度的不同,惩戒、约束措施也有轻重。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将失信行为分为三种: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对于一年内与多次同类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可以认定其为严重失信主体。对于严重失信,信用主体将面临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政策,限制获得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惩戒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轻微失信行为,条例草案拟明确,不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不对外披露,免于信用惩戒。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通过失信警示提醒、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其纠正失信行为。

信用惩戒也有期限。条例草案拟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时,应当明确惩戒期限。惩戒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主体被认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实施信用惩戒。

条例草案还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失信行为信息披露有效期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一般失信行为信息披露有效期为一年、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披露有效期为三年,披露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开,仅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依申请查询。

拟将每年 1 月 9 日设为江苏省信用宣传日

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上,条例草案拟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提供、披露、使用和买卖信用信息,不得伪造、篡改、泄露、窃取信用信息,不得以欺诈、利诱、胁迫、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等手段获取信用信息。

此外,未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可以直接采集的除外。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采集、归集的其自身信用信息和相关使用、评价等情况,有权知晓自身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条例草案明确,信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伪造、篡改、泄露信用信息的,以欺诈、利诱、胁迫、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等手段获取信用信息等行为,拟最高罚二十万元。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信用安全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诚信的时代风尚,条例草案拟将每年 1 月 9 日设为江苏省信用宣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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