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0-08-13
深晚报道|“业主大会”以少概多 龙岗法院认为这侵犯了业主合法权益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深圳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 " 业主大会 ",会上作出多项决定,但因其业主覆盖面狭窄、以少概多,被法院依法撤销。这是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宗业主撤销权及知情权纠纷之诉,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深圳市中院维持原判。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等四人均为布吉街道某小区的业主,被告某小区第六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并已在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备案,任期三年。

2018 年 4 月,某小区业委会与某社区工作站共同发布《关于某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公示》和《某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证明》,表明某小区业主大会于 2018 年 1 月召开,表决通过了涉及本体维修基金、日常专项维修资金、聘用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本届业委会任期等 6 项决定,大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然而,包括四原告在内的部分小区业主声称并未参加大会,也对大会情况一无所知,要求被告公开会议记录及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等相关情况,遂诉至法院。

本案庭审中,龙岗法院向某社区工作站发函询问业主大会召开的情况,该站回函表示,该业主大会并未提前申报,也未通知社区工作站派员参加,社区工作站并不掌握大会情况,也未收到相关备案资料。

本案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三点: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撤销业主大会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结论是肯定的。其次,业委会组织召开的本次业主大会程序是否合法?结论是否定的,因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提前 15 天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而经法院调查核实,许多业主反映并未看到相关公告,某社区工作站给法院的答复也称不知情;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被告作为业主大会的组织方,负有对参会人数以及会议表决通过率等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但除 " 结果公示 " 和 " 结果证明 " 之外,未提交其他任何证据,不能证明该业主大会程序的合法性,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召开业主大会程序不合法。第三,被告应否向原告公开相关会议记录以及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被告应向原告公开相关详细情况。

龙岗法院认为,被告某小区业委会组织召开的 2018 年 1 月业主大会,在程序上不合法,在实体上违反物权法的规定,不能充分代表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侵犯了业主合法权益,故应予以撤销。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张建国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