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8-17
“黄昏恋”无果,75岁大爷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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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安娜 记者 曹德伟)本以为可以相互扶持走完余生的路,却因琐事发生争吵,结束了为期一年多的同居关系,75 岁的刘大爷在伤心之余将小自己 10 岁的张阿姨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欠款 28000 元以及之前为其购买的电动车、项链。近日,镇江丹徒法院民一庭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判令张阿姨返还刘大爷 3000 元。

△ 同居协议

刘大爷称,2018 年 4 月,他和张阿姨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双方签订同居协议,约定共同生活。期间,他为张阿姨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和一条黄金项链。为保持同居关系,他还支付给张阿姨养老金 28000 元,并由张阿姨出具收条。2019 年 9 月 21 日,张阿姨无故离开住所,并拒绝归还以上款项。

△ 收条

对此,张阿姨辩称:28000 元是刘大爷给自己和他共同生活的见面礼。之前,她一直在工地上做小工,但自从和刘大爷一起生活后,刘大爷不允许自己做工,还让她做很多农活,特别辛苦。如果刘大爷要求她退还 28000 元,则应赔偿自己没有做工的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合计 127500 元,如果刘大爷不愿意给付,她就不同意退还 28000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共同生活,原告给付被告的 28000 元应属于彩礼范畴,现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 28000 元,应参照彩礼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原、被告虽然未办理结婚手续,但系因年龄较大而没有结婚意向,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 17 个月之久,故彩礼不宜全部返还。综合考虑双方交往情况及共同生活情况,酌定被告返还原告 3000 元。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电动车及项链,法院认为,该财产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属于赠予性质,且赠予财产已经完成了权利转移,不可以撤销赠予,故法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已化姓)

(通讯员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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