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布《无锡道路运输 " 两客一危 " 执法十大案例》,依法惩处 " 两客一危 " 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儆效尤。
你知道吗?
" 两客一危 " 车辆,是指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这些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因此长期以来交通运输部门将 " 两客一危 " 车辆列为重点管控对象,严查严管。
案例一 无锡诚实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情概要
2020 年 3 月 26 日,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驾驶员顾某驾驶无锡诚实代驾服务有限公司的苏 BM7539 ( 黄 ) 大型普通客车为无锡市某公司提供员工接送服务,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
经调查:运费是每天 350 元,苏 BM7539 ( 黄 ) 大型普通客车无道路运输证件。无锡诚实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处理情况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市运管处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 60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事后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
案件启示
企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应当满足法定条件,包括符合规定的客车、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等。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方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乘客应当选择具备合法运营资质的车辆出行,拒乘 " 黑车 "。同时,市民若发现道路运输违规经营行为可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二 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车辆不按照核定的站点停靠案
案情概要
2020 年 4 月 7 日 6 时 30 分,驾驶员徐某驾驶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皖 F06666 ( 黄 ) 大型普通客车在安徽省淮北市客运站搭载 4 名乘客送往无锡市中央汽车站。14 时 05 分,该车在无锡市庆丰路下客时因客运车辆不按照核定的站点停靠被市运管处执法人员查获。
经调查:皖 F06666 ( 黄 ) 大型普通客车的线路是从淮北至无锡,途中无停靠站点。此次在无锡市庆丰路下客 4 名,车费为每人 100 元。
处理情况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市运管处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 3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事后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
案件启示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按照核定的站点停靠。客运车辆的许可线路,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充分采集客运市场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实施的,客运经营者必须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按照核定的站点停靠。
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同时,广大乘客出行前应提前规划自己的出行路线,选择正规车站上车,若遇到自己乘坐的客运车辆存在中途随意停车、沿途招揽旅客等违法现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案例三 无锡市东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案
案情概要
2020 年 5 月 25 日 12 时左右,驾驶员王某驾驶当事人无锡市东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苏 BB5353 ( 黄 ) 大型普通客车载客 11 名从楚州出发前往无锡。2020 年 5 月 25 日 16 时 20 分,该车行驶至无锡市兴源路时因涉嫌客运包车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被我执法人员查获。
经调查:该车为市际包车,包车线路为无锡至楚州,车费为 70 元每人,当事人构成客运包车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运管处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3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5 分、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5 分。
案件启示
道路包车客运是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并统一支付费用的客运方式。从事客运包车经营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合法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和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案例四 江阴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案
案情概要
2020 年 4 月 9 日早上 9 时许,江阴公路客运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汤某驾驶车辆苏 BQ0968(黄)大型普通客车,从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搭载 8 名乘客前往无锡市仲裁委员会,途径江阴市人民路与黄山路红绿灯处时,因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被交通执法人员查获。
处理情况及法律依据
江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5 分。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履行完毕。
案件启示
江阴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因上述违规经营行为,不仅接到了管理部门的 " 罚单 ",还影响了企业信用,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道路客运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守法经营,恪守信用,规范自身经营活动,遵守契约精神,营造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无锡江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案情概要
2019 年 6 月 20 日,驾驶员吴某驾驶当事人无锡江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苏 BB5339 ( 黄 ) 大型普通客车从事旅游运输经营活动。由于该驾驶员为临时调用,当事人未对该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无锡江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被市运管处执法人员查获。
处理情况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运管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 7 日内改正。当事人事后自行履行完毕。
案件启示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通过教育培训,引导从业人员按章办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和掌握生产中的危险因素,保障安全生产。在日常的安全管理中,企业不仅要依法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还应如实、及时做好备案记录,做到 " 培训有效果,工作留痕迹 "。
案例六 刘开胜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
案情概要
2020 年 7 月 9 日 10 时 30 分左右,市运管处接交警部门通知,在东林广场查获一辆车号为苏 UZH323 ( 蓝 ) 的小型普通客车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市运管处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进行调查。
经调查:驾驶员王某驾驶苏 UZH323 ( 蓝 ) 小型普通客车在昆山市华民气体供应有限公司拉了 30 罐液体二氧化碳送往无锡市县前街,王某无法提供苏 UZH323 ( 蓝 ) 小型普通客车的道路运输证。该趟次危险货物运输由王某的直接负责人刘开胜安排。
处理情况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刘开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市运管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等,决定对当事人刘开胜处以罚款 8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0 分。
案件启示
道路危险货物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危险货物运输中如防护不当,极易发生事故,并且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较一般车辆事故更加严重。
因此,为确保安全,国家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案例七 宜兴市周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案
案情概要
2020 年 4 月 26 日上午,驾驶员郭某驾驶当事人宜兴市周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苏 BU8387 ( 黄 ) 醒狮重型罐式货车准备前往无锡中石化油库装油。2020 年 4 月 26 日 9 时 59 分,该车行驶至无锡市 342 省道时,因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查,该车未成功申报此次运输的电子路单。
处理情况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运管处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3 分、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3 分。
案件启示
危险货物运单是《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要求强制使用的单据,对约束承托双方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具有重要作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电子运单填报要求。在发车前应在 " 电子运单管理系统 " 中及时规范填写、使用和上传电子运单,在成功上传电子运单后,打印纸质运单,由驾驶人员随车携带备查,未填报、上传电子运单的运输车辆不得执行运输生产任务。
案例八 无锡市优利可运输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行车案
案情概要
无锡市滨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检查无锡市优利可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轨迹完整率时发现该公司车辆苏 B99621(黄)轨迹完整率有异常,根据该车辆电子运单记录,回放 2020 年 6 月 19 日行驶轨迹时发现有明显异常,而当天公司监控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该车情况并予以纠正,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危货运输车辆应该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 "。
处理情况及法律依据
滨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调取无锡市优利可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苏 B99621(黄)在 2020 年 6 月 19 日的电子运单记录和当天行驶轨迹,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此,滨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 500 元罚款。
案件启示
危货运输企业既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在动态监控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车辆轨迹异常,而监控人员又无法及时发现问题,会导致车辆和驾驶员处于失管状态,从而提升事故的发生率。发生事故后也无法准确还原事故当时车辆、驾驶员等的现场状态,增加事故调查的难度。因此,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有效遏制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九 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案
案情概要
2020 年 5 月 12 日 14 时 50 分许,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的皖 L64898/ 皖 LS211 挂 ( 黄 ) 重型半挂牵引车由驾驶员王某驾驶、押运员刘某押运,装运一批危险废物送到某飞灰填埋场。
惠山区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押运员刘某使用的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发证机关: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真实性存疑,遂立案调查。经核查发现,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未核发过刘某所使用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
处理情况及法律依据
惠山区运管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50000 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 6 月 18 日自行履行完毕。7 月 1 日,惠山运管部门将当事人违规信息抄告当事人注册地管理部门。
案件启示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聘用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作业。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等。在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企业必须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案例十 无锡大红运输有限公司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案
案情概要
2020 年 6 月 19 日 15 时 30 分,当事人无锡大红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刘某驾驶苏 B90338 ( 黄 ) 重型普通货车,从荡口会通路大众燃气公司装载 5 个大罐液化石油气(每罐标有 48KG),20 个小罐液化石油气(每罐标有 14.5KG),运送至梅村旺庄一路,同时再带回 90 个液化石油气铁罐(罐内残留少量液化石油气)至荡口会通路大众燃气公司充气。在回荡口会通路大众燃气公司的途中,被新吴区交通运输局查获,经查该车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处理情况及法律依据
新吴区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对无锡大红运输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无锡大红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 50000 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情况及法律依据
新吴区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对无锡大红运输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无锡大红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 5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无锡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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