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当法庭要求当事人潘某当庭提交手机,并打开微信聊天记录以便核实时,潘某竟然快速卸载了手机中的微信 APP,导致聊天记录全部丧失且无法恢复。9 月 14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通崇川法院对潘某作出拘留十日、罚款 5 万元的处罚决定。
据介绍,2019 年 9 月,潘某向崇川法院(原港闸法院)提起诉讼称,因其合伙人王某某私下与某公司员工进行业务合作,导致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至今未能履行,要求该公司返还服务费 30 万元。
为查明案涉相关事实,承办法官曾多次对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员进行谈话问询,并在疫情期间赴上海进行调查取证。在今年 7 月 1 日的庭审中,合议庭为进一步查明潘某与王某某之间就案涉合同的洽谈、履行等有无沟通之实,当庭询问潘某与王某某之间是否为微信好友及有无微信聊天记录。
面对询问,潘某声称," 有的,之后删了。" 合议庭要求潘某当庭提交手机,并打开微信聊天记录以便核实。
当潘某持本人手机行至审判台前时,令人大跌眼镜的一幕发生了。潘某忽然快速卸载了手机中的微信 APP。合议庭发现后,要求潘某重新下载安装微信 APP。潘某登录微信后,合议庭发现微信名为 " 日 ** 落 " 的通讯录中仅有 3 位联系人,王某某不在其中。
因此前庭审中已查明潘某有微信名为 " 悦 *" 的微信号,合议庭要求潘某重新登录 " 悦 *" 的微信号。而在这个微信号中,通讯录有多达七百多个联系人,其中就包括王某某。但由于潘某将微信 APP 卸载," 悦 *" 微信号中的聊天记录已经全部丧失,且无法恢复。
法庭经审查认为,潘某当庭所采取的卸载微信 APP、混淆微信号以及所作出的不实陈述和有违常理的辩解等不当行为,明显是在刻意隐瞒案件客观事实,其目的显然是为了阻却法院的调查取证,企图误导审判人员,该行为系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践踏,不仅损害了社会诚信,更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最终,法院对潘某作出拘留十日、罚款 5 万元的处罚决定。
潘某不服该决定,申请复议,南通中院经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连线法官:
故意毁灭证据,严重违背诚信
" 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应当遵循诚实及信用要求,负有真实陈述事实和主张的义务,不得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作虚假陈述,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伪造、毁灭证据行为不论是否得逞,对正常的审判活动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它混淆了事实,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这种不法行为一旦得逞,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本案中,潘某为了一己之利,当庭故意毁灭重要证据,意图达到损害他人权益或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一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浪费司法资源,故法院对潘某的处罚于法有据。
通讯员 陆海宁 缪丽娟 古林 现代快报 +/ZAKER 南京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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