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游进国 艾家静 见习记者 柴军虎)王某是一家公司的技术总工程师,在他离职后,公司以带走商业秘密、为其他公司提供服务为由将王某起诉,并要求王某赔偿 60 万。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案件,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 王某 2012 年入职,参与过多项技术专利开发,掌握着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2018 年离职时带走了有关信息。" 该公司代理人认为,王某将公司产品的设计等技术信息对外公开兜售,并利用相关技术为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存在违约行为,给公司带来了损失,于是诉至法院," 按照内部规定,需以每年 10 万元培养教育费用计算,赔偿 60 万元。"
此外,公司代理人还要求王某归还所有涉及到的项目相关资料,包括方案图、效果图、工作日志、与客户联系资料、报销单据等。
" 他们主张返还的相关技术资料很多是我不知道的。" 王某说,自己离职时已经归还电脑和工作邮箱,该删除的当时都已全部清理完毕,手上已经没有公司的任何资料。
" 技术工作最大的特点是无形性和可传播性,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可避免或多或少接触到用人单位的技术信息。" 承办法官指出,客观上讲,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实有恶意刁难离职员工、滥用诉讼权利之嫌,特别是要求王某交还相关开支的报销凭证或说明," 这些资料本身是公司财务管理的范畴,王某即使曾经对相关费用进行报销,按照财务制度的基本要求这些资料也应由原告公司保存。"
至于 60 万元违约金,公司要求离职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单方制作的制度规定,并非原告和被告王某协商一致的结果。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用人单位强势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王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现行法条没有明确的书面依据。
最终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