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0-09-17
深晚报道|网上刷单遭遇店家“违约”,货款能否退回?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近年来,一些商家为了提升网店的销量和信誉,常常雇人刷单,网络上也出现了大量专门组织 " 刷单 " 的团队。为了获取刷单返利,也有不少人参与其中虚假消费,为商家造势,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近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 " 网上刷单 " 引发的合同纠纷,认定 " 刷单人 " 与电商订立的合同无效,并驳回 " 刷单人 " 主张返还货款等全部诉讼请求。

在该 " 网上刷单 " 合同纠纷案中,被告龚某含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店铺名称为 " 木某居 "。2019 年 8 月,王某园经人介绍认识龚某含,加入被告建立的名为 " 木某居返款群 " 微信群,进行 " 刷单 " 返利活动。2019 年 9 月 21 日,被告没有将原告 " 刷单 " 的交易金额 16690 元返还,并出具欠条,载明 " 因资金周转困难,于 2019 年 9 月 21 日向王某园借到人民币 17000 元 ",约定最迟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前结清所借全部款项。被告还款 600 元后不再还款,故原告将其诉至坪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货款 16400 元。

坪山法院认为,刷单行为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通过类似刷单的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刷单人 " 也不得接受经营者或其他人员的雇请从事刷单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基于刷单目的订立的合同关系无效,原告与被告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主张返还货款等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因 " 网络刷单 " 订立的合同无效

日常生活中,一些网店商家为获取更多流量扩大销售,找 " 托 " 购买指定商品并填写虚假好评,以假乱真地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好评,从而吸引更多顾客进行购买。这一虚假宣传行为久而久之会形成 " 劣币驱逐良币 " 的互联网营销生态,对恪守诚信经营的商家进行市场挤压,扰乱网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原告王某园为被告 " 刷单 " 的目的是为了牟取返利,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原告的刷单行为非法提升卖家的网络信誉、虚增卖家的产品销量,使得诚信商家受到排挤,严重扰乱网购市场秩序,同时误导其他消费者,使其无法对网络店铺的销量、信誉作出正确的判断,损害了消费者、其他网络商家、网络平台等的合法权益。

因此,王某园与龚某含恶意串通,基于刷单目的订立的合同是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被认定无效。对于王某园请求龚某含返还货款的请求,也被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龚某含组织人员刷单的违法行为性质更加严重,理应接受处理。庭审中,王某园表示该案已有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办案法官表示,君子爱财,取之以道,良好的互联网营商环境靠我们一起营造。市民在寻找兼职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签订合法劳务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网上刷单 " 兼职 " 行为具有一定风险性,消费者、委托中介等因 " 刷单 " 被骗的新闻屡见不鲜,切莫为一点蝇头小利而堕入骗子的陷阱之中。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石斐宇 刘斌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