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9-30
男职工可以请育婴假啦!《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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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见习记者 柴军虎)女方产假休满后,家庭照护一周岁以内婴儿确有困难的,男职工可以申请育婴假,假期时长、待遇由本人和单位约定⋯⋯ 9 月 30 日,现代快报记者在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0 年 10 月 1 日《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 " 条例 ")将正式施行。据悉,该《条例》也是江苏省首部地级市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

△新闻发布会现场

《条例》共八章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促进女性创业就业、特别假期和女性心理健康建设以及反家暴、性侵和性骚扰的救助、救济等方面的内容。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女方产假满后,家庭照护一周岁以内婴儿确有困难的,经男方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男职工可以享受育婴假。假期时长、工资福利待遇由本人和单位约定。

《条例》还在江苏省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哺乳假的起算点,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超过六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增加了 "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居家远程办公、弹性工作制等方式,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 " 的规定。

此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寄托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申请报销保育教育费。

△《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在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方面,结合了苏州本地特色,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女性参与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支持妇女在昆曲、宋锦、缂丝、苏州评弹、苏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发挥传承和传播作用。同时借助 " 妇女儿童之家 " 及 " 就在苏州 " 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品牌,推动妇女实现平等就业和创业发展。

就妇女权益保障,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的职责,以及反家暴机制中,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相应的职能。

" 民政部门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内容纳入婚前教育,有条件的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或指定妇女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临时性救助。" 苏州市妇联主席王燕红介绍,《条例》规定在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客运站等公共服务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母乳哺育室。

据悉,《条例》根据社会征集意见和代表意见,针对无独立生活能力、无自理能力,同行异性家属之间的如厕照料需求,增加了 "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 "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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