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骆守强 记者 王晓宇)自 10 月 1 日起,连云港市区(包括海州区、连云区、市开发区、连云港高新区)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头盔。12 月 1 日起,这项规定将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违规者处警告或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那么市民到底有没有遵守,佩戴头盔情况如何呢?
现代快报记者从连云港交警部门获悉,在前期的专项宣传工作中,连云港警方开展了多渠道、多方位、立体化的广泛宣传和大力倡议。目前,市区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头盔佩戴率显著提高,但出行未按规佩戴安全头盔的现象仍有存在。
10 月 10 日上午,连云港公安交警部门在市区范围组织开展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整治期间,市区范围共设置 12 个查缉点,交警通过现场处罚和宣传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违法当事人进行查处。
在海连中路和康泰南路的交叉路口,一名女子因骑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头盔被执勤交警拦下,鉴于是初次违法,民警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 20 元罚款的处罚。还有不少市民虽然携带了头盔,但放在车篮里,未按规定佩戴,民警进行了现场教育提醒。对交警的现场查处,市民们普遍表示支持和配合,并表示今后一定会注意改正,严格遵守规定,做到文明出行。
通过一上午的集中整治,共查处 "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 的违法行为 300 余起。另据统计,10 月 1 日至 10 日,市区已有 1693 起骑乘电动车未佩戴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
" 不少驾驶员表示,他们知道相关规定,早在一个月前就已买好了头盔,但因平时没有养成习惯,所以当天出门匆忙便忘戴了。" 现场执勤交警介绍说,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10 月 1 日起连云港市区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12 月 1 日起,全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 41 条之规定,处以警告或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交警部门供图)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