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0-10-21
深晚报道|深圳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不得超5年 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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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获悉,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活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并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2018 年深圳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 " 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经市政府批准,由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实行短期租赁,以协议方式确定承租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5 年,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为充分调动市场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提高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管理办法》在充分衔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基础上,将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等公用设施,电动车充电桩、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瓶装燃气站、建筑物废弃物处置场、再生资源回收场等市政设施列为了社会投资主体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类型。

《管理办法》全面构建了我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供应规则体系,明确了租赁方式、租赁条件、建设要求、权利限制等内容。在租赁条件方面,《管理办法》要求租赁土地必须为国有建设用地,因此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结合短期租赁期限较短等特点,短期租赁用地在不影响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各层次规划与计划实施的前提下,无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建设要求方面,考虑到各类急需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开展临时建设活动,为保障用地顺利收回及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办法》明确承租人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承租人建设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应符合相关临时建筑管理规范。

此外,《管理办法》对短期租赁用地的期限和权限均进行了明确规定,短期租赁用地期限不得超过 5 年,到期后可申请续租 1 次,续租年期不得超过 3 年。短期租赁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设施类型,不得转让、转租或抵押。

深圳晚报记者 徐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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