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见习记者 陈子秋 记者 顾元森)10 月 22 日,江苏高院发布了 2016 年以来全省涉老年人审判工作情况,2016 年 1 月 -2020 年 9 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涉老年人一审民事、刑事案件 520986 件。从年龄层次来看,60-70 岁老人参与诉讼比例较高,约 74.89%。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精神,从严从重处罚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同时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
以老年人为对象的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更大
据了解,法院在实践中把涉及 60 岁以上老年人的案件简称为涉老案件。2016 年 1 月 -2020 年 9 月,江苏法院共审结涉老一审民事、刑事案件 520986 件。从年龄层次来看,60-70 岁老人参与诉讼比例较高,约 74.89%,70-80 岁老人约 19.19%,80-90 岁老人约 5.28%,90 岁以上约 0.64%。民事案件中,涉老案件的占比约为 16.61%。老年人仅作为原告参与民事诉讼的约占涉老民事案件的 61.05%,老年人仅作为被告参与民事诉讼的约占 25.05%,双方均为老年人的案件约占 13.9%。刑事案件中,老年人犯罪案件约占比 5.23%,近几年来保持较为平稳的水平。
从司法大数据反映的情况来看,江苏省内 13 个地区涉老案件数量较为均衡,与总体案件体量大致相当。排在前几位的分别是:苏州 61584 件、南京 55568 件、南通 54496 件、徐州 50043 件、盐城 46188 件。
涉老案件类型呈多元化特点。民事案件中,涉老案件主要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离婚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近年来,因网络购物、投资理财引发的涉老纠纷逐渐涌现,高龄离婚案件也逐渐增多。刑事案件中,老年人犯罪所涉罪名主要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等;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刑事案件所涉罪名主要为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近年来,随着犯罪智能化、网络化,老年人掌握的科技信息、知识量有限,往往难以识破骗局,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诈骗案件多发。
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刑事案件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对健康长寿、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心理需求,职业化、团伙化骗取老年人钱财,往往涉及较多老年被害人,影响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性更大。如曹某某集资诈骗案中,曹某某以 " 养老服务 " 为幌子,在江苏、浙江、山东、安徽、天津等 18 个省、市成立多家公司,虚构养老投资、服务项目,主要以老年人为对象骗取钱财,最终造成 5 万余人 46 亿余元本金未能归还。此外,老年被害人因存在养老、治病等更为迫切的实际需求,对司法机关追赃挽损工作期望较高,矛盾也较多。
依法从严惩治,加大对以老年人为对象实施犯罪的处罚力度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各级法院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为依托,实现涉老纠纷的联动化解,并以全方位的诉讼服务为基础,畅通老年群体维权通道。针对老年人诉讼中存在的困难,各级法院开辟老年维权绿色通道,坚持 " 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做好贫困、高龄、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法律服务工作。
2016 年 5 月起,江苏高院根据最高法院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四年多来,全省法院始终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理念之一。在离婚、继承、赡养、隔代探望等家事纠纷中,注重对老年群体的特殊利益保护和精神关爱。对于涉及老年人受家暴的案件,依法、及时、高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维护老年群体切身权益。
另外,江苏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原则,加大对以老年人为对象实施犯罪的处罚力度。有关盗窃、诈骗、" 套路贷 "、抢劫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专门作出对以老年人为对象实施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如 2019 年 " 两高两部 "《关于办理 " 套路贷 "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以老年人等为对象实施 " 套路贷 " 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最高法院、江苏高院有关量刑指导意见也规定,对于犯罪对象为老年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量刑。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精神,从严从重处罚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同时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注重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如刘某某等盗窃案,四名被告人共盗窃 31 名被害人 27 万余元,虽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但法院考虑其多次窃取老年人财物的犯罪情节,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对四人判处罚金共 22 万元,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精神。
另外,法院贯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要求,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于犯罪对象为老年人的刑事案件,受案法院全面了解被告人赃款赃物去向、公安机关对赃款赃物的追缴情况以及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必要时向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法律宣传,力争最大限度退赃退赔。如石某诈骗案,被告人共诈骗 6 名老年人 34 万余元。一审期间被告人未退赃,二审法院继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通过各方面努力,成功促使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 15 万元,有力维护了老年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依法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以便在执行阶段继续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对因案致贫、生活陷入急迫困难的老年被害人,给予适当国家司法救助。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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