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10-29
继母状告继子女要赡养费,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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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杨洁 记者 张晓培)在重组家庭中,往往会面临继子女抚养、继父母赡养等问题。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母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案件,法院认定继母与其中一名子女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判令该子女按月向继母支付赡养费。

家住徐州的邹老太太今年 75 岁了,与 81 岁的刘老汉租住在某小区。1987 年,邹老太太与刘老汉经他人介绍后共同生活在一起。1995 年 4 月,两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刘老汉与前妻生了五个子女,邹老太太与前夫生了三个子女。两人婚后无子女。

刘老汉每月有退休金 3000 元,邹老太太没有收入。随着年龄增大,两位老人身患多种疾病,每年都需要住院治疗。因生活困难,刘老汉、邹老太太将刘老汉的五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

法庭上,刘老汉的五名子女均表示愿意赡养父亲,但由于邹老太太和刘老汉再婚的时候子女均已成年,所以子女们不愿意赡养继母,认为继母并未对他们尽到抚养教育义务,所以应当由其亲生子女赡养。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 年,两位老人共同生活在一起时,刘老汉的三个子女老大、老二、老三已经成年,与邹老太太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老四接近 16 周岁,在学习烹饪专业,随后生活亦能自给自足,故即便与父亲和继母共同生活,但相对抚养期较短,亦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老五当时仅 12 岁,无证据证明其由他人抚养,所以邹老太太与老五之间形成抚养关系,老五应对继母承担赡养义务,赡养义务的多少还应当保留邹老太太亲生子女应承担部分。

法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应尽赡养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本来也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与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称之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或称之为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应当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综合两位老人的实际情况、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五名子女的负担能力及法定应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人数等因素,判令五子女按月向刘老汉支付赡养费;老五需按月向邹老太太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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