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对市场准入、企业开办、生产经营、破产重整、退出等重点环节进行规范,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明确我市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
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放宽市场准入
《条例》明确,我市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同时,根据国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授权,规定允许具有国际通行资质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等境外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服务。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深圳发起设立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一步放宽特定行业领域的市场准入。
《条例》不断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推行商事登记行政确认制,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实行市场主体开办事项一网通办,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整合设立登记、印章制作、发票申领、社保登记等各类市场主体开办事项,推动涉证照业务与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推动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 " 多报合一 " 制度,减轻市场主体的行政负担。
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体系
为市场主体提供政务服务的水平是影响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条例》将我市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成效固化为法规内容,并就深化改革提出了系列举措。
《条例》明确,本市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证明事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完善政务信息归结、共享、交换和应用等一系列内容;推进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领域的全面应用,确认电子材料法定效力。
创新市场主体融资便利模式
为了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制约市场主体扩大发展的 " 老大难 " 问题,《条例》专门设置一章规定了提高市场主体融资便利度和贷款获得率,降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具体措施。
《条例》提出,加强公益性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线上化、智能化、批量化投融资对接服务;加强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市场主体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发挥纳税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与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金融产品互认 , 探索拓宽创新跨境金融业务。
为规范银行贷款行为,《条例》还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授信条件,不得强制约定将市场主体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等。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对金融机构相关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晚报记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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