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转供电价格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案件。现公布 10 件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希望全省转供电主体自觉遵守价格政策,切实维护价格秩序。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及时举报转供电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一
2020 年 4 月,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以 1.2 元 / 千瓦时的标准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新城的花生唐商业体内的经营单位收取电费。
经查,当事人以 0.91 元 / 千瓦时至 1.2 元 / 千瓦时不等的标准对商业体内的经营单位收取电费,多收电费共计 3,308,300.00 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 3,308,300.00 元,并处罚款 150,000.00 元。
案例二
2019 年 11 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对无锡旭天管理公司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当事人以 0.988 元 / 千瓦时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电费,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以 0.933 元 / 千瓦时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电费,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以 0.889 元 / 千瓦时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电费,多收电费共计 198,597.00 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 198,597.00 元,并处罚款 30,000.00 元。
案例三
2019 年 11 月,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徐州粤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2018 年 4 月至 2018 年 11 月,当事人以 1.05 元 / 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7 月,以 1 元 / 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2019 年 8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以 0.9 元 / 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多收电费共计 61,180.00 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徐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 61,180.00 元,并处罚款 18,354.00 元。
案例四
2019 年 6 月,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常州金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向步步高广场商户收取电费时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自 2018 年 4 月起,以 1.1 元 / 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由于当事人财务制度不健全,未建立电费台账,违法金额无法计算。
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90,000.00 元。
案例五
2019 年 10 月,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连云港海宁一号院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期间,当事人以 1.1 元 / 千瓦时、1.3 元 / 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多收电费共计 74,318.01 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 74,318.01 元,并处罚款 150,000.00 元。
案例六
2019 年 12 月,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对淮安市淮海地下空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2018 年 10 月起,当事人以 0.85 元 / 千瓦时的标准向淮安时尚淮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电费,多收电费共计 167,373.94 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淮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67,373.94 元,并处罚款 5,000.00 元。
案例七
2019 年 3 月,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扬州华懋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当事人以 0.8033 元 / 千瓦时的标准向其签约商户收取电费,多收电费共计 197,098.27 元。当事人已向其签约商户退还 151,761.76 元,未退还 45,336.51 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违法所得 45,336.51 元,并处罚款 197,098.27 元。
案例八
2020 年 3 月,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管局对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至今以 0.82 元 / 千瓦时的标准对镇江博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电费,多收电费共计 17,218.84 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 17,218.84 元,并处罚款 17,218.84 元。
案例九
2019 年 9 月,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泰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所辖商铺收取的电费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向所辖各商铺以 1 元 / 千瓦时的标准收取电费,多收电费共计 99,482.73 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泰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 99,482.73 元,并处罚款 49,741.37 元。
案例十
2019 年 10 月,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对宿迁广历投资有限公司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2018 年 4 月至 2018 年 9 月,当事人以 1 元 / 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9 月,以 0.9 元 / 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多收电费合计 365,022.10 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宿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 365,022.10 元,并处罚款 70,000.00 元。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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