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李伟豪 通讯员 韩孝 金战磊)小刘怎么也想不到,租的房子才住了两个月,房东父亲就在院内上吊自杀,出租房瞬间变成 " 凶宅 ",房东小李还不愿退回租金。于是小刘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退回剩余租金并赔偿搬家费、精神损失费 2000 元,一边是痛失亲人的房东,一边是自感倒霉的租客,这该怎么判?近日,徐州沛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搬进租房两个月,房东父亲自缢
2019 年 8 月中旬,小刘因工作变动,选择了小李位于沛县城郊的一处住房租住。" 这是我的婚房,结了婚没怎么住就搬走啦,家具、电器都是新的,你要是还有其他需求,都可以给我提。" 在房东小李热情的介绍下,小刘当即决定租下房子,两人约定,房屋年租金 5000 元,租赁期限为 3 年,租金一年一交。
8 月底,转账 5000 元后,小刘正式搬到租住房屋。房东小李的房子是二层小楼外加一个小院。小刘租住楼上,小李的父亲老李住楼下。因工作较忙,小刘每日早出晚归,虽同住一个院子,但和老李碰面的机会并不多,偶尔见面寒暄几句,相处还算融洽。只是房子隔音不好,老李有时晚上咳嗽会吵到楼上,但对于劳累了一天倒头就睡的小刘来说影响并不大。
10 月的一天,小刘下班回家,却发现院里围了很多人,走近一看,老李躺在地上,已失去意识,询问才知,老李癌症晚期,无法忍受痛苦,在院里自缢了。看着还挂在楼梯处的麻绳,小刘五味杂陈。
租客起诉:要求房东赔偿搬家费和精神损失费
因事发突然,新住所不好找,当晚,小刘硬着头皮住了下来。但往日宁静温馨的小院似乎变了样子,他总觉得空气里弥漫着阴森的气息,卫生间 " 滴答 " 的水声也透露着诡异,一阵风吹过,小刘似乎还听到了老李熟悉的咳嗽声。一夜无眠后,小刘找到小李,表示现在情况特殊,院子已经不适宜居住,要求终止租赁合同并将剩余租金退给自己。
小李则表示合同已经签订并且自己按照合同约定,为小刘修整了门窗、水电,并未违约。父亲去世是个意外,自己也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小刘可以搬走,但租金不退。几次商议无果后,小刘将小李诉至法庭,要求退回剩余租金并赔偿搬家费、精神损失费 2000 元。
法院判决:房东退还剩余租金
沛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和小李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效力。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小李父亲于租赁房屋所在的院落中上吊自杀,属于非正常的死亡事件。根据我国传统的民风民俗及公众的一般心理,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短期内多次发生死亡事件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购买或租住的房屋,一般可以被认定为 " 凶宅 ",这虽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确为社会传统遗留下来的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是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中追求喜庆吉祥、忌讳死亡和趋利避害的心理倾向的产物。这种在民间普遍存在的民风民俗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范,可以认定为民法上的 " 公序良俗 ",应受法律保护。
在涉案房屋发生非正常的死亡事件后,一般人亦会产生不愿再购买或者租住的心理,在此种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显然对于原告方不公平。
故对于小刘要求返还租金 4166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两人纠纷产生系因意外事件导致,原告小刘出于自身心理原因不愿再继续租赁涉案房屋。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小李并不存在违约。小刘主张的搬家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2000,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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