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倪栋威 记者 严君臣)未通风、未检测,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泰州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雇佣无资质的人员,贸然进入氧气浓度低于正常值的储油罐内作业,造成一人窒息死亡的严重后果。11 月 24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启东法院对该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作出一审判决,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9 年 4 月,邱某某代表泰州市瑞瀚油品有限公司(下简称瑞翰公司)与泰州市合满浩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合满浩公司)签订了重油买卖合同,约定由瑞瀚公司向合满浩公司提供符合标准的重油,并将重油运输至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路桥公司)在启东市设立的沥青拌合站。
2019 年 5 月初,邱某某将约 30 吨重油运输至路桥公司拌合站。随后,拌合站现场负责人姚某某安排其将重油注入储油罐。因储油罐中还存有一定数量的其他公司提供的燃料油,为测试两者是否兼容,姚某某对两种油取样并进行简单测试,认为两者能够兼容。姚某某便安排邱某某,将约 30 吨重油全部注入该储油罐。
次日,姚某某发现储油罐内两种油发生反应,导致罐底出现大量油渣沉淀并堵塞输油口。两人商议后决定由邱某某负责解决该问题。邱某某在多次尝试将油罐底部油渣稀释失败后,决定找人进入油罐清理残余的约 8 吨重的沉淀油渣。
2019 年 5 月 25 日,邱某某联系专业清罐人员,因对方要价太高而放弃。第二天,邱某某联系之前合作过的非专业人员韩某某,以 4500 元的价格雇佣韩某某将罐内油渣清理干净。之后,韩某某又联系同村农民缪某英、缪某汉帮忙。
2019 年 5 月 27 日傍晚,邱某某将韩某某等三人带至拌合站。经商议,由韩某某进入油罐内部将油渣铲至排污口,缪某英在外面将油渣从排污口取出,缪某汉则用推车将油渣倾倒在附近空地。三人进行清理油罐作业前,邱某某未对油罐内的工作环境进行检测、未对现场作业进行有效管理,在整个作业过程中基本待在距事故现场东侧 10 米远的私家车内。而韩某某仅佩戴普通纱布口罩进入油罐内作业,当晚 10 时许,其在第四次进入油罐内作业时晕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系因窒息而死亡。经事故组勘查,该油罐属于有限空间,经检测,该油罐内氧气浓度仅为 2.5%,远低于空气中 23% 的正常值。邱某某雇佣无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自然人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20 年 4 月 23 日,被告人邱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邱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 75 万元并取得谅解。2020 年 6 月 4 日,邱某某在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综合邱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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