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12-15
商品“包修”和“保修”有啥区别?维修成本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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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 商品在 " 保修 " 期,而非 " 包修 " 期内出了质量问题,该由谁承担维修费用呢?最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官提醒,不少消费者对 " 保修 " 的与 " 包修 " 概念的认识不太清楚,实则两者差别很大。

2018 年 1 月 10 日,市民陆先生与昆山某暖通公司签订了一份 " 暖气片系统 "《销售施工合同书》,工程总价为 3 万多元。合同书中约定的包修期为两年,正式签订合同时陆先生特意向商家要求延长保修期,商家同意暖气片系统主机保修年限为三年,保修时间从设备调试合格之日起计算。陆先生使用调试合格的地暖设备一年多后,至今年 1 月中旬,该系统主机已完全不能正常工作,随后陆先生电话联系维修人员,直至 3 月底,对方上门实地检查发现主机故障。此次维修更换了三样配件,产生的 3150 元维修费用由陆先生先垫付了。事后陆先生与暖通公司沟通,要求归还垫付款,暖通公司坚决不同意,且陆先生称经多次维修后,地暖仍无法正常运行。为此,陆先生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暖通公司更换暖气片系统主机,并支付原先垫付的维修费 3150 元。

在法庭上,暖通公司辩称,原告陆先生最早一次报修时间是今年 2 月底,并非其所称的 " 今年 1 月中旬 "。报修后厂家于 3 月底派人上门检修,在更换零配件之后,设备主机即正常工作,不再存在所谓的主机故障问题,且陆先生仅有这一次主机故障的报修,故其称 " 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运行 " 不是事实。而关于维修费用,因报修时间已经超过厂家两年包修期,因此厂家按照 " 过三包期 " 的操作惯例收取陆先生的材料费,理应由陆先生承担,暖通公司没有承诺支付该笔费用。暖通公司认为,陆先生混淆 " 保修 " 与 " 包修 " 概念,其设备主机虽在 " 保修 " 期内,但已经超过 " 包修 " 期限,且其支付的费用为三样配件的材料费,而非人工费,属于客户自理范畴,因此无权主张暖通公司承担维修费用并更换主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陆先生按约向被告暖通公司支付款项,暖通公司除了按约为陆先生安装暖气片系统外,还需提供售后保修服务。根据司法实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知 " 包修 " 与 " 保修 " 非同一概念。" 包修 " 是指三包商品的整机或主件在三包有效期内,非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经营者负责修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还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而 " 保修 " 是指非三包商品或者是三包商品的整机、主件在三包有效期外,但在保修期内,由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维修商品质量问题的服务,经营者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但不能收取维修费用。

该案中,地暖系统主机燃气采暖炉的包修期为两年,保修期为三年,因无法确认设备调试合格之日、发票开具之日,法院以合同签订之日即 2018 年 1 月 10 日为包修期、保修期的计算起点。2020 年 1 月中旬设备发生故障后,暖通公司于 2020 年 2 月接到陆先生报修电话,此时设备确实已过包修期。但后续暖通公司安排的维修人员于 2020 年 3 月底才到陆先生处进行实际维修并更换相应零部件,维修时间的延迟确实也影响到其对设备的使用。基于该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暖通公司承担维修产生的零件成本费 1800 元。

法官表示,在商品售后服务方面及消费者保护领域,不少消费者对 " 保修 " 的与 " 包修 " 概念的认识不太清楚。简单来说," 包修 " 期,即经营者在此期内为消费者维修商品质量问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保修 " 期,即经营者在此期内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一些经营者便利用两者的一字之差做文章,对消费者作出三年五年甚至终身保修的承诺。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特别是大件家电之前,要仔细查看具体的条文细节。一般来说,承诺包修几年的商家更为靠谱,如果是承诺保修,则厂家维修可能不收费,但也可能收取零件费、材料费等。

通讯员 窦淳冉 刘春香 现代快报 +/ZAKER 南京记者 顾元森 陈子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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