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江公宣 记者 季雨)" 我受伤了,车也坏了,为什么还判我全责?" 近日,南京江宁交警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遭到当事人的质疑。当事人认为自己在事故中属于受害方,凭什么自己还要担责。而在民警向其进行解释说明后,当事人竟无言以对,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事故现场 通讯员供图
近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警大队湖熟中队接到报警,在湖熟宝塔北路,一辆电动车与货车发生了碰撞,接到报警后中队立即安排警力前往现场处置。经过现场勘查,此起事故为电动车行驶过程中失去平衡,方向失控撞到了停放在路边车位内的货车。这起事故导致电动车驾驶员受伤,电动车受损。
现场民警在向电动车驾驶员刘某了解情况时发现,刘某身上有较重的酒精味,便询问其是否喝酒了,刘某表示喝了一点。民警便立即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体内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 97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随后民警将刘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抽血备检。
在处理事故时,刘某觉得自己很冤枉," 我受伤了,车也坏了,为什么判我全责?" 民警向刘某解释道,事故发生时货车停放在停车位内,此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刘某在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上路,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事故也是因为刘某在醉酒后平衡感变差而引起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定责依据,刘某应当承担全责,除此之外刘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还需要接受罚款 50 元的处罚。经过民警的解释,刘某才意识到自身问题所在,承认错误的同时也愿意接受处罚。
交警提醒广大电动车驾驶员,驾驶电动车出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法规,醉酒后不仅不应当驾驶机动车,也不应当驾驶电动车或骑行自行车。不仅如此,电动车在参与交通时,也应当自觉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不能闯红灯不能逆向行驶,在划分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也不能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转弯时应当避让直行的车辆。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确保自身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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