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后方有救护车 " 滴嘟滴嘟 " 的鸣笛声时
你会选择让行吗?
今天早上的王先生
告诉我们
" 就算被罚款记分,也值得!!!"
今天早上 8 点 40 分许,观山路、立信大道路口监控记录下了暖心一幕:一辆车牌号为苏 BV090G 的小轿车在等红灯时突然启动,越过停止线左转停在了斑马线上,后方紧急驶过一辆救护车,原来是小车主动避让后方救护车,为其让开一条生命通道。
交警部门通过路口监控确认了小车车牌
并与驾驶人王伟先生取得了联系
接到电话的王先生表示很惊讶
他认为
" 这只是一件很小的事情
是任何一位驾驶人遇到都会做的 "
当民警问到:
" 当时有没有担心闯红灯会被处罚?"
王伟却告诉我们
" 如果因为这件事被罚款记分,
我也觉得值得,
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
你帮别人,别人也会帮助你 "
随后交警部门与救护车司机取得了联系
当时救护车正紧急赶往地铁站
救助一名突然晕倒的市民
由于及时救助
目前病人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
医院方也对王先生的礼让行为表达了感谢
当然
无锡交警也不会让司机寒了心
交警部门第一时间
消除了王先生的闯红灯行为
并且呼吁全市驾驶人向
王先生的文明礼让行为学习
给救护车让行
是为了给患者争分夺秒争取治疗时间
一次文明让行
或许能挽回一条宝贵的生命
礼让救护车,
为生命让行!
交警提醒:不让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3 条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 条规定: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 21 条第 3 款规定: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中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应当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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