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12-22
江苏检方起诉的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是这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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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包工头借来资质承包修缮工程,不做安全措施导致工人摔死;改装起重机不检测就使用,操作失误砸死员工 ……2020 年 12 月 22 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年来检方依法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两起案例。据了解,2018 年以来,江苏检方起诉的 1258 件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中,罪名主要集中在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两种罪名。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8 年以来,江苏检察机关起诉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共有 1078 件 1504 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34 件 189 人,两项罪名共占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总数的 96.3%。2019 年江苏检察机关审结的危害安全生产案件中,有近 5 成是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内的案件。

包工头借资质承包工程,施工不做安全措施导致工人坠亡

2019 年 12 月 26 日,某钢结构工程承包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将自己公司具有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出借给包工头曹某某,曹某某遂以上述公司的名义,与一家木业加工公司签订某厂房修缮工程项目合同。后来,曹某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另一名包工头王某某。

2020 年 3 月 4 日,王某某安排 8 名不具有高处作业资质的工人施工,当日一名工人不慎从 13 米高的屋顶失足坠落而亡。死者没有系安全绳,现场也没有防坠网。同年 3 月 7 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发现某钢结构工程承包公司违法出借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禁止以任何形式挂靠承接工程的规定。4 月 21 日,张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6 月 2 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 10 个月,缓刑 1 年;曹某某有期徒刑 9 个月,缓刑 1 年;张某某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

公司改装起重机不检测就使用,员工操作失误砸死人

除了工程建设领域外,在 2019 年江苏检察机关审结的危害安全生产案件中,发生于企业生产领域的也有百余件,占比 14.4%。

2017 年 2 月,昆山某生产汽车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安排设备管理人袁某将一台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起重机,安装在公司的车间里。袁某将这一工作交给无资质的乔某负责。

乔某对该起重机进行了改造、安装,袁某进行验收后就交由车间员工使用。2017 年 6 月 10 日,员工黄某在未清场情况下操作该起重机,没想到起重机主钩脱落,正好砸中下方的另一名员工,造成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该事故系由起重机高度限位器失灵和人为操作失误导致。

2019 年 5 月 8 日,侦查机关以徐某、乔某、黄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袁某作为公司设备管理人,在改造安装起重机期间,未履行审查资质、报请核验等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刑事责任,可其却没有被移送起诉,于是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并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对袁某进行追诉。

同年 7 月 28 日,通过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检方认为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 年 12 月 8 日,法院分别判处袁某有期徒刑 1 年 2 个月;乔某有期徒刑 1 年 2 个月,缓刑 2 年;黄某有期徒刑 1 年 2 个月,缓刑 1 年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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