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无锡市美诺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及厂内租户存在多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重危害周边居民安全,滨湖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经现场核查,发现无锡市美诺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存在:
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2018 年 10 月搬至现生产场所至检查当天未组织演练);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无锡市美诺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和该公司厂房承租单位现场还存在:
地面粉尘较多,未见粉尘清理制度、未见粉尘清扫记录;一处电器元件设置在木板上,且有易燃材料搭靠在电气元件上的安全隐患。
电气未采取防爆措施、除尘管道未设置火花探测器;
一处电器元件设置在木板上,且有易燃材料搭靠在电气元件上;氩弧焊机外壳未接地,氩气瓶无防倾倒措施;
手持砂轮机防护罩壳缺失;
现场两只拖线板悬空使用,一只采用单芯线;
现场油漆、稀释剂存量超过当班量,现场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无锡市美诺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和该公司厂房承租单位立即停止作业。
同时,针对无锡市美诺电梯装潢有限公司:
1. 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3. 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4.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等四项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责令无锡市美诺电梯装潢有限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 16.5 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 1 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厂房的承租单位进行另案调查。
整改后
安全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针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应急系统将进一步夯实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力度,督促企业树立安全生产 " 红线意识 ",种好安全生产 " 责任田 ",坚守安全生产底线,让人民百姓心安,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来源:无锡应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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