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苏工萱 记者 李楠)因装修企业停工,员工劳动报酬如何支付?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裁员降薪怎么办?2012 年 5 月 1 日,《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正式施行。近年来,江苏各地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多个劳动关系矛盾隐患从源头上得到及时化解。在这一过程中,有不少案件具有典型性和可参考性。现代快报记者梳理了当前劳动关系热点和职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几种类型,为职工提供更多借鉴。
类型一:集体协商
企业因疫情停工,通过降薪、裁员减少成本
2020 年 1 月,张家港市酒店集团某宾馆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暂停了客房、餐饮、茶座等服务项目,营业额大幅减少,经营状况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该单位员工庞某致电张家港市总工会,反映该宾馆想通过降薪、裁员等手段来减少企业运营成本。
监督处理
张家港市总工会立即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到该宾馆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第一步,与企业管理层沟通。监督人员鼓励企业稳住员工的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特殊时期可以通过协商降工资,等企业经济效益好转之后再恢复到原有工资标准。第二步,组织员工座谈会。第三步,邀请工会阳光法律援助志愿律师解疑答惑。第四步,召开集体协商会议,最终达成共识:管理层和员工都发放同样数额的工资,企业方不裁员,以及保障其他疫情期间其他的福利。监督人员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持续跟进,确保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后,及时将员工工资恢复到原有水准。
类型二:企业搬迁重组
宾馆装修停业未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2018 年 12 月,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商务宾馆因内部装修停业,负责人口头通知宋某等 10 人先回家待岗等通知。2019 年 3 月,该宾馆重新营业,宋某等人接到通知后重新上岗。上班后,宋某等人要求支付待岗期间生活费,企业工会进行调解,宾馆行政方以 " 没有上班不需支付报酬 " 为由拒绝。
监督处理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如果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的,用人单位需另行给付劳动者个人承担的最低缴费标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宾馆应当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类型三:工伤赔偿
善用法律监督取证,助力农民工工伤认定
2019 年 7 月 22 日,刘某向丰县总工会反映:其父刘某春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在丰县某木业公司焊接热压机油管时不慎起火,被医院诊断为重度烧伤,面积达 45%。刘某春向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但木业公司拒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县人社局中止工伤认定。随后,刘某春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无法提供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仲裁委裁决不予受理。无奈之下,来到县总工会寻求帮助。
监督处理
接到情况反映后,丰县总工会启动劳动法律监督程序,指派 3 名监督人员到该木业公司了解情况、调查取证。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而企业拒不整改的情况下,县总工会继续为刘某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木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开庭审理,依据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供的调查证据,依法确认刘某春与该木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县人社局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对刘某春作出工伤认定。
类型四:社会保险
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效
2018 年 9 月 6 日,由溧阳市总工会等组成的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专项检查组来到某机电设备制造公司,发现该企业有职工 300 余名,但只有 170 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社会保险费未全员足额缴纳现象。该公司负责人介绍,公司职工大部分是本地人,有的已在村里参加了失地农民保险。这部分职工一致要求将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作为劳动报酬直接支付,并出具承诺书,承诺此举属职工本人的自愿行为,不能因未缴社会保险费追究公司责任。
监督处理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类型五:劳动合同
" 自愿辞职 " 其实是单位劝退
2019 月 11 月,无锡某珠宝网络直营店店员王某和刘某来到锡山区总工会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逼迫离职经济补偿。二人称,与单位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王某工作两个多月被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工资未结;刘某已过试用期一天仍被劝退。
监督处理
经过调查,该单位基于对员工工作的不满而实施的劝退,是以高压的态势表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强烈意图。劝退对王某形成压力,使其违心辞职,却未消除王某对试用期考核的异议;对刘某,没有合法解除依据又未经协商一致的劝退,必然引发纠纷。
并且,锡山区总工会在调解该起纠纷的同时,对该单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试用期要求不明、管理不严、考核缺失、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不缴社会保险费、劝退员工涉嫌违法等问题。劳动法律监督员重点就规范试用期员工考核、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高效管理员工、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等进行了现场指导,并对单位存在的经营管理风险隐患作出提示,从规范用工管理的角度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
【数据】
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1.8 万余场,补发职工工资 1.025 亿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全省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19 万余人。截至 12 月 23 日,今年全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1.8 万余场次,检查用人单位 2 万多家。江苏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曹佳丽说:" 希望全面推进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帮助企业排查用工风险,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对发生过劳动争议、有职工投诉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防范化解劳动领域矛盾隐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果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找到工会,我们会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法律援助。"
同时,推动 17418 家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监督评估。监督检查中,共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4108 份、建议书 635 份,督促企业补签劳动合同 10088 份,补发职工工资 10250 万元,补缴社会保险费 2968 万元,大量劳动关系矛盾隐患从源头上得到及时化解。
此外,曹佳丽介绍,为提升职工法治素养,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江苏省总工会通过线上线下齐发力,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在线上,通过 " 苏工法援在线 " 公众号,及时发布职工维权预警信息、劳动法律知识解读、维权案例、工会法律服务资讯等,开展职工学法驿站,引导大家关注。在线下,也通过特定的节点,让法律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基层,引导大家尊法守法学法用法。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