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知 书
为全力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冷链食品传播的风险,守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现将有关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告知广大从事冷链食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包括邮寄快递)的有关单位,请各单位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2020 年 11 月 14 日,无锡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流入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 22 号)》。《通告》明确:从 2020 年 11 月 15 日起,我市设立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进入我市的进口冷冻食品必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外包装消杀和核酸采样检测,取得出库证明。凡未取得出库证明(含外省市政府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海关部门标有 " 业经消毒 " 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冻食品,不得在本市(含江阴、宜兴)储存、销售、加工。
二、进口冷藏食品以及 2020 年 11 月 15 日之前已经在库的进口冷冻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后,方可加工销售。
三、例外超市、酒店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包括冷藏、冷冻)食品可不进入集中监管仓,但必须有同批次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并将产品信息录入 " 灵锡 app" 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
四、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确有困难的采用错时方式)进货、专区存放、专柜(区)售卖,定期对场所、冷库(冰柜等)、工具等进行消毒。
五、冷链物流企业要如实登记装运货物信息、车船信息、司乘人员信息、装卸货信息及收货人信息等,不得承运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应当确保车辆厢体内部清洁、无异味,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进口冷链食品与其他冷链食品不得混装。运输过程中不擅自开箱,不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及随行人员应避免与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产生不必要接触。
六、各快递企业在进口冷链食品邮件快件寄递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打开外包装,每批次进口冷链食品邮件快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对运输车辆、食品冷藏箱等装备、用具实施全面消杀;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邮件快件的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在邮件快件处理过程中应加强个人卫生防护,全程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做好上下岗前体温检测。
七、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工作期间正确佩戴口罩、手套,穿着工作服上岗。生鲜宰杀、分割车间等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除工作服外,按防护要求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装卸工人必要时还应佩戴护目镜和面屏,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所有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做好手卫生。
八、各类从事冷链食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的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上报所有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名单,并督促所有冷链食品从业人员每周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免费),做到 " 应检尽检 "。
九、各类冷链食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等单位应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做好生产、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过程中的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包括冷链食品原料和半成品的外包装、搬运冷链食品的工器具(如容器具、转运箱等)、冷链食品所接触的设备、环境中高频接触物表(操作台面、门把手、冷藏设备把手、开关、器具把手、电话、计算器、称量器具按钮、垃圾桶和卫生洁具等)和运输车辆车厢内外(如方向盘、车门把手等)的清洁和定期消毒,重点区域和人流密集环境应加大清洁和消毒频次。其中对进口冷链食品装载运输车船和包装的预防性全面消毒,消毒实施单位应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等内容,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 2 年。
十、对于有关单位不遵守上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违反《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没收相关食品、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货值金额 30 倍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对于个人不遵守上述疫情防控工作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公安部门视情节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有引发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锡市梁溪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来源:无锡梁溪发布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