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1-05
《民法典》施行后徐州法院第一案!侄子继承叔叔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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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李伟豪 通讯员 吴磊 李梦瑶)1 月 4 日上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据了解,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徐州法院第一案。

叔叔车祸死亡,侄子起诉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

2020 年 9 月,黄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王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兄弟姐妹、父母均已去世,王某姐姐的子女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王某的生养死葬事宜均由其哥哥的儿子王勇负责。

王勇因索赔未果,遂向徐州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王某死亡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 64 万余元。

法院审理:原告主体适格

徐州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黄某驾驶轿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死亡,王某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哥哥姐姐均先于其去世,虽然王某的生前起居及死后安葬事宜均由侄子王勇负责,但双方并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现王某姐姐的子女均放弃对遗产的继承,王勇作为代位继承人起诉于法有据,其诉讼主体适格。

徐州铜山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王勇赔偿因王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64 万余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范围

据本案主审法官张衡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将代位继承的法律界定范围扩大到侄、甥。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窄的弊端,减少无人继承遗产情况的发生。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代位继承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被继承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被继承人财产应更多在血亲家族内流转的人文关怀和对私有财产的尊重,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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