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创新政策首次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村居两委人员、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从事公益活动的志愿者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特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可由所在从业单位(组织)自愿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办法》将从今年 4 月 1 日起实施,预计该政策惠及人群超过 300 万人。
根据《办法》,如按照缴费基数下限和平均费率计算,当前人月均缴费约 6.5 元;如发生因工死亡的,当前一次性工亡待遇约 90 万元,另外还有按月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为缴费工资的 30% 比例,合计不超过 100%),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 " 低缴费、高保障 " 和 " 化解大风险 " 的制度优势。
超龄劳动者、实习学生等 8类特定人员纳入政策范围
据了解,广东省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已依法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超过 3800 万人,占全国比例约 1/7,高居全国首位。
《办法》所纳入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的 " 特定人员 ",主要包括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单位见习人员,以及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此外,《办法》将村(社区)两委人员,提供网约车、外卖、快递劳务等新业态从业人员,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从事特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的志愿者等特定人员也纳入了参保对象范围。《办法》将从今年 4 月 1 日起实施,预计该政策惠及人群超过 300 万人。
在《办法》试行期间,可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适用的参保对象范围。据了解,国家将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与国家相关试点衔接,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办法》明确国家出台相应规定后将从其规定。
设定灵活的工伤保险单项参保和缴费方式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实行 " 五险统征 " 的参保模式。鉴于单位从业的超龄劳动者、实习学生等特定人员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按 " 自愿参保 " 原则选择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上述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并未要求 " 五险统征 ",从业单位可自愿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地为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其缴费费率按照其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规定执行,即直接适用该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特定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300% 范围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申报(劳动关系人员依法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根据省统计部门数据,今年 6 月 30 日前的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为 4053.6 元至 20268 元,7 月 1 日起再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对于村居两委人员,可由村(社区)两委作为参保单位,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对于实习学生,可由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如果派往外省实习且当地未实施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也可由所在学校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的特定从业人员可按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办法》规定,已参保的特定从业人员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也就是说,特定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与劳动关系人员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权利,为参保人员提供了稳定保障。
针对非劳动关系的特定从业人员特点,《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待遇衔接办法: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的伤残津贴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 " 不双重享受 " 和 " 待遇就高补差 " 原则处理;对五级至十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根据申请而核发,在未申领期间可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权利,如果选择领取后则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只能两者选其中一种待遇;雇佣期、实习期、服务期、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予以保障。
明晰从业单位与特定从业人员之间的待遇权利义务关系
超龄劳动者、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并不直接适用于两者。为解决这个双方待遇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办法》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其双方伤亡赔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为此,《办法》也鼓励从业单位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从业人员再购买一定额度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以更好地增强保障、化解风险。
为消除从业单位为特定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可能被认为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顾虑,《办法》明确按规定自愿选择为使用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当然,从业单位违反承诺为劳动关系人员单项参加了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了工伤,如果被依法确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办法》适用人员的,从业单位应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即应依法承担五至六级伤残津贴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费用。
采写:新快报记者麦婉诗 通讯员粤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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