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为帆 单雪晴 记者 张晓培)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首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男子指使他人在网店购买货品,随后将提前编写好的差评内容发布,该男子 " 恶意差评 " 的行为被判赔 5 万元。
2020 年 3 月 21 日、3 月 27 日,男子张三将某公司网店地址微信发送给梁四,让梁四在该网店购买剃须产品,并约定:由梁四下订单,张三支付货款。梁四收到产品后,由张三将评价内容及图片发送给梁四,梁四复制这些内容后给订单评价。
梁四购物完成后,张三在没有看到所购买产品的情况下,将提前编写好的 4 次差评内容、10 张图片和三份视频发送给了梁四,梁四随即将上述差评内容、图片、视频在该网店上进行评价。
在张三在与梁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张三多次告知梁四," 好评给满了,你给差评吧 "" 还有朋友吗?还需要两单差评 "" 今晚能拍吗,我得提交任务,不然五百块钱就没了。"
经营这家网店的某公司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将张三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在网店购物后,有权根据自己对商品质量、售后服务、购物体验的主观真实感受进行评价。但消费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不得故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本案中,张三指使梁四将提前编写好的评价内容予以传播,评价内容中使用了 " 不是正品 "" 性价比超低 "" 真垃圾 "" 骗人 "" 假货 "" 非常差 " 等带有明显贬低性质的用语,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张三故意损害某公司商品声誉的主观意图明显,客观上降低了某公司网店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三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50000 元。(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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