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
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因操作不当导致烟花燃爆、
左眼失明的伤者高某
被判自负 70% 的赔偿责任。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19 年 2 月 8 日(正月初四)晚 11 时 50 分许,周铁镇居民高某从家中搬出某品牌的 68 发烟花两个。这两个烟花是高某春节前从某烟花经营部购买,准备在正月初五 " 迎财神 " 的。
事发时,高某点燃其中一个烟花后不久,就发现该烟花不知何故没有正常燃放。随后,高某就点燃了另一个烟花,并在第二个烟花全部燃放结束后,又到第一个烟花处去察看了一下,并拉拽了烟花箱体内的一个部件。不料,意外瞬间发生,该烟花发生燃爆,高某左眼被炸伤。
随后,高某将销售该烟花的经营部、批发公司、生产企业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审理中,对于高某的诉求,烟花经营部、批发公司、生产企业三方表示,本案所涉烟花产品均通过国家质量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从当天的视频资料可以看出是高某自身错误操作导致损害的发生。因高某拔拽、手撕烟花筒,破坏烟花整体结构,导致烟花稳定性和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且烟花燃放说明明确写明 " 燃放过程中如发生间隔时间超长、断火、熄引,切勿立即靠近和探头察看烟花以及应 15 分钟后再对烟花进行灌水处理 ",故本次事故应当由高某自负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从烟花经营部购买的两个烟花型号一致,但在相同的燃放环境下,两个烟花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燃放状态,故可认定涉案烟花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根据该路段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高某在第二个烟花燃放完毕后,即至第一个烟花处察看,且有明显的探头并拉拽烟花行为,时长达一分钟。
根据日常经验,烟花爆竹类在断火、熄引的状态下,应当考虑复燃的可能性,而高某的行为明显不符合燃放说明的规定,也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故高某应当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酌定高某自负事故 70% 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承担的并非连带责任。高某最终选择向销售者主张赔偿,法院予以支持,烟花经营部应当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
根据人身损害相关赔偿标准,事故共造成高某损失 295845.09 元,法院一审判决烟花经营部赔付高某 88754 元 。随后,烟花经营部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撰稿:刘思俊
制作:管静
宜兴市融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看宜兴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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