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广州市污染地块修复后环境监管工作要点(试行)》(以下简称《要点》),首次明确了污染地块后期监管要求,弥补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最终环节的空白;作为国内出台的首个建设用地修复后环境监管工作要点,打通了污染地块全生命周期管理最后一环,可为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国提供借鉴。
据介绍,污染地块日常管理中,目前普遍重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修复及修复效果评估活动,修复评估后的后期管理工作尚未得到重视。而且目前针对后期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尚不明确,导致相应的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迷茫。针对该情况,市生态环境局从实际管理需求出发,制定了《要点》,明确了后期管理工作要求,弥补了后期管理的空白,逐步做好污染地块全过程生命周期管理的收尾工作。
《要点》以修复后污染物并未完全去除的地块作为监管对象,包括采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经修复后达第二类用地修复目标值但未达到第一类用地修复目标值的地块以及地下水中有毒有害污染物(重金属、VOCs、SVOVs 等)含量超过相应筛选值的地块共三种类型。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落实地块后期管理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后期管理,保障环境安全。
根据《要点》,修复后地块环境监管,一方面要关注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效果评估报告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对管控区域开展长期监测;另一方面要现场检查风险管控或后期管理区域是否符合要求。
若应开展后期管理而未开展后期管理,将受到严格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通讯员穗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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