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宋薇 记者 顾潇)因工资矛盾,扬州高邮一服装厂老板吴某在四百多人的工友群内对一名女工进行辱骂。吴某因侵害了他人名誉权,法院判处其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向女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2000 元。
△女工将吴某诉至法院 庭审直播截图
扬州高邮的吴某经营着一家服装加工厂,为了工作需要,吴某组建了一个工作群,久而久之,群的规模逐渐庞大,足足有 446 人。
2019 年底,通过招聘,阿梅来到吴某这里上班,和其他工友一样,负责服装加工,同时也进入吴某的四百多人工友群。一个月后,阿梅就被辞退,吴某给出的理由是阿梅服装加工出现质量问题、工作效率没有其他工人高。
阿梅的工资也被拖了几个月。2020 年 4 月,阿梅再次找吴某结算工资报酬,双方因为伙食费用产生了一些矛盾。工资虽然到手了,但气头上的阿梅,仍想找个地方撒撒气,便在四百多人的群中发出一句话,表达对工资和扣除伙食费的不满。
很快,同样不愉快的吴某也在群里回应阿梅,对其进行人身攻击,话说得很难听。不仅如此,愈发激动的吴某,还在群内对阿梅进行语音辱骂。这件事很快在工友圈里引起轩然大波,成为大家私下谈论的焦点。
阿梅受到辱骂,自然要找吴某讨要说法,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一气之下,阿梅将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高邮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名誉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本案中阿梅和吴某因结算工资报酬发生不愉快,但吴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这一公共交流平台中对阿梅发表恶意诽谤及侮辱性言论,其行为已经超出合理限度,对阿梅的人格造成贬损,降低了阿梅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对阿梅名誉权的侵害。
因此,高邮法院一审判决吴某在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向阿梅赔礼道歉,为阿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阿梅精神损失费 2000 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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