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无效后,有家庭暴力的,应当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实施家庭暴力一方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在查明家庭暴力事实后,准予一对夫妻离婚,并判决施暴的男方赔偿女方医药费等物质损失 9037 元、精神损失 3000 元。据了解,这是连云港开发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首例离婚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1 年,原告李莉和被告王国登记结婚,同年生下儿子小卓,2016 年生下女儿小敏。李莉在一家企业上班,王国在事业单位上班,收入较高。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李莉称,王国经常家暴,双方于 2018 年 9 月离婚,后又于 2019 年 9 月复婚。2020 年 7 月的一天,双方又因琐事争吵,王国殴打了李莉,致其头部、左右臂受伤,住院 10 天。李莉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2020 年 9 月 1 日,经法医鉴定,李莉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公安部门已对王国做出了相应的政处罚。
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调解,调解无效且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 " 损害赔偿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案中,王国对李莉实施家庭暴力属实,有公安机关出警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原告诊疗材料等证据证实。王国对李莉实施家庭暴力,给李莉造成了身体损害,还造成了精神损害,李莉作为无过错一方有权依法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经法院查实,李莉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9037 元。她主张精神损失两万元,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过错、损害后果、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王国支付 3000 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姬凡雅 薛子裔 现代快报 +/ZAKER 南京记者 顾元森 陈子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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