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宗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启动再审检察建议协同审查机制。该案为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通过这一机制,检法两院关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沟通渠道得以进一步通畅,工作交流也得到进一步加强。
民事案件主要证据存在伪造情况 宝安区检察院启动再审机制
过去,民事检察工作经常被再审检察建议缺乏刚性、采纳率偏低、缺乏沟通等问题所困扰。如果在检法两院之间建立一种有效沟通的常态机制,以上问题自然迎刃而解。宝安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积极探索,勇于尝试,再审检察建议协同审查机制应运而生。
在审查该案过程中,承办人发现判决所依据的一份主要证据经鉴定存在伪造的情况。该案符合法定再审条件,故宝安区检察院拟向宝安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民事行政检察部负责人陈柳表示,本案中检法两院就案件有关的证据鉴定问题进行有效沟通,再审检察建议协同审查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陈柳表示为减少检法两院分歧,在提交检委会讨论之前,宝安区检察院启动再审检察建议协同审查机制,与宝安区法院就关键证据的鉴定问题交换了意见。最终,宝安区检察院采纳了宝安区法院再行鉴定合同签名的建议。这对于充实宝安区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论据,提高再审案件质量,提升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来说至关重要。
关于再审检察建议协同审查机制的由来,民事行政检察部主要负责人王林表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关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工作指引(试行)》中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符合相关情形的 " 优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宝安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同级监督功能,结合工作实际,会同宝安区法院签署《关于建立民行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在全省率先创立再审检察建议协同审查机制。
王林表示,建立再审检察建议协同审查机制,通过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流程中加入两个关键程序设计,将有助于搭建更为紧密的检法联系平台,进一步发挥再审检察建议作用,并有效缓解审判监督案件 " 倒三角 " 现象,优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同时,该机制的实施也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司法公信力。
《协作意见》确立定期召开检法联席会议 拓宽沟通渠道
据悉,再审检察建议协同审查机制是指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流程中加入 " 再审检察建议前置会商 " 以及 " 审委会列席 " 两个核心程序,进一步加强检法联络,通过互动消除对案件认识的分歧,从而提高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那么,这两大核心程序是如何运行的?
就 " 再审检察建议前置会商程序 " 而言,宝安区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过程中,如发现宝安区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经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和 12309 专家平台咨询后拟向宝安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在提交宝安区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前,将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前置会商程序就有关案件情况和宝安区院进行充分沟通。
《关于建立民行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为确保沟通顺畅,《协作意见》规定,宝安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以及宝安区法院立案庭、审监庭均指定一名资深检察官和法官作为固定联络人,负责拟向法院提交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会商事宜。通过设置再审检察建议前置会商程序,既可以充分整合观点,及时补充证据,减少分歧;也可以避免因对法院内部操作规则的不了解而浪费司法资源。
就 " 审委会列席程序 " 而言,为保障宝安区检察院承办人充分表达己方观点,同时提升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协作意见》规定,宝安区法院在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宝安区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时,会通知宝安区检察院案件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经过再审检察建议前置会商程序,宝安区检察院已与宝安区法院立案庭、审监庭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之上,设置宝安区检察院相关人员列席审委会程序,能够大大增加再审检察建议在审委会讨论的通过几率。此外,《协作意见》还确立定期召开检法联席会议、共同息诉罢访责任等具体举措,为检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法院办理建议再审案件的方式等程序,民事审判监督中的再审检察建议缺乏刚性。协同审查机制,拓宽了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沟通渠道,方便双方了解彼此内部职能分工,有利于消除分歧,提高再审案件的办理质效。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