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恋爱期间你侬我侬,送花送金,可一旦爱情消失,对簿公堂,那恋爱期间金钱往来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2021 年 2 月 1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
网上交友相识,异地恋惨淡分手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丁某与帆帆通过网上交友平台相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丁某住在南京,而帆帆则住在苏州,因此两人是异地恋。不过距离并没有阻挡两人的交往,丁某多次驾车或搭乘高铁去苏州看望女友。2018 年 3 月 25 日和 26 日,丁某前往苏州看望女友时,通过 ATM 机转账的方式分两笔将 10 万元转入帆帆的银行卡中。
也许是距离的原因,又也许是其他原因,两人感情变淡,于是丁某提出分手。丁某要求帆帆还钱,但遭到拒绝。丁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帆帆告上法庭。
关于这 10 万元转账的性质认定,双方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是借款还是赠与呢?
分手后,该不该还钱?
丁某认为这 10 万元是借款。理由是恋爱期间,帆帆以自己经营的茶叶商店急需进货为由,向丁某借款 10 万元。丁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 10 万元汇入帆帆账户,帆帆收到借款后承诺在 1 个月内归还。丁某提交了 2018 年 4 月 13 日两人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该录音显示:丁某要求帆帆挣钱后将 10 万元尽快归还,帆帆表示知道了。丁某进一步追问大概归还的时间,帆帆表示现在没钱。
帆帆则认为该笔款项为赠与。理由是双方相识后,丁某一直疯狂追求她,在得知她做生意且负债的情况下,丁某主动提出可以帮助帆帆偿还欠款,同时要求帆帆善待自己,多做美容和购置高档衣服。后来丁某主动从南京赶到苏州,并于当天转账 5 万元给她,第二天再次转账 5 万元,目的是为了得到她。虽然丁某有汇款的事实,但该款项的性质是为了讨好和得到帆帆,实际应为赠与,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撤销赠与、要回钱款。她虽然在录音中表示知道了,但这只是模糊的回答,仅仅表示知道丁某想要回钱款,并非答应归还钱款。
承办法官朱睿表示,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丁某多次表示基于双方今后能共同生活考虑,愿意出资给帆帆还债或做生意。因此,案涉钱款实际是在双方恋爱过程中,基于感情考虑,丁某对帆帆给予资金周转方面的经济帮助。在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的前提下,帆帆继续占用案涉钱款、取得相关利益,缺乏合法根据。综上,判决帆帆返还 10 万元。
法官提醒,恋爱时要明确赠与目的
朱睿表示,恋爱中双方金钱财物往来,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首先是无偿赠与,恋爱期间双方为了互表爱心而赠送的小礼物,比如衣服、化妆品或者 520、1314 等特定意义的红包等,属于恋爱中表达爱意或祝福的手段,一旦交付,就不可撤销。其次是共同支出,双方为了维系感情的正常消费,如吃喝娱乐等,发生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在无书面约定情形下,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双方恋爱期间因共同生活发生财物混同,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最后一种是附条件赠与,恋爱中一方当时如基于结婚、恋爱等目的,其意义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彩礼,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赠送的标的也往往是钻戒、车辆、房产或者大额现金等贵重物品。当双方感情无法维系时,赠与一方的目的无法实现,接受赠与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偿还。
朱睿提醒,总而言之,恋爱期间涉及大宗财物赠与时,一定要明确赠与目的,说清财物性质,最好保留相关证据,避免人财两空。互赠礼物也要把握好度,不要因钱伤感情。(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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