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无锡 2021-02-03
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江阴这个“跑路”老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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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阴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于 2018 年年初开始在江阴长泾镇经营某大食堂,但从 2019 年 1 月开始至当年年底,拖欠工人任某劳动报酬人民币 49000 元、王某 3400 元、梁某 4000 元,共计拖欠上述 3 名员工劳动报酬 56400 元。被告人陈某于 2020 年年初离开江阴。江阴市长泾镇人民政府接工人举报后先后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24 日和 5 月 13 日在陈某的经营场所张贴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核对确认工资通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大食堂于同年 6 月 2 日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被告人陈某仍未支付。

被告人陈某被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已付清拖欠的王某、梁某的劳动报酬,已支付任某 3.2 万元并就剩余 1.7 万元达成还款协议。

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确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案发后支付工资的情况,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妨害了社会管理!

我国法律强力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江阴法院在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过程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理案件的全过程,从有利于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出发,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履行应尽义务,职工理性表达,依法维权,并加强与公安机关和劳动行政部门的联动,形成合力努力防范各种不稳定因素。对于有调解可能和支付希望的案件,给予当事人筹款的时间;对判前已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视情可依法适用缓刑;对仍未支付的,在听取职工和劳动行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坚决判处非监禁刑。

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告人赵某某共拖欠 66 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 50 余万元,审理中,江阴法院敦促赵某某履行应尽义务,联系当地镇政府帮助被告人赵某某的儿子赵某到相关业务单位收回了应收款人民币 41 万余元,通过做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工作,家属们另拿出了人民币 7 万余元,支付了 61 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8 万余元。尚欠五名工人(五人均系被告人赵某某亲戚)的劳动报酬共计 71375 元,经承办法官与律师共同做工作,被告人赵某某分别与五名亲戚职工自愿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取得上述五人谅解,矛盾得以圆满化解。在此基础上,江阴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依法适用了缓刑。

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告人吴某某在经营江阴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期间,因经营亏损,拖欠该公司 13 名职工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 74000 余元,审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 13 名职工生活十分困难,为此,承办法官与当地派出所的公安民警一起多次做吴某某工作,引导其换位思考,积极履行义务,但被告人吴某某坚持强调自己无能力履行。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走访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听取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与劳动保障部门一起做好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的工作。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被告人吴某某支付 13 名工人的劳动报酬。

任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都涉嫌违法犯罪,我国法律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列入刑事犯罪予以打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企业经营者要高度重视工人工资发放问题,切莫以身试法,江阴法院将坚决打击此类违反犯罪,切实保障群众切身利益!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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