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将于 3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对广东 " 三旧 " 改造实践进行系统总结,提炼出 " 三旧 " 改造的基本概念、改造类型、基本原则等,完善了规划、用地、收益分配、实施监管等配套制度。2 月 21 日,省自然资源厅对其进行政策解读,表示出台《办法》是巩固提升已有改革创新成果、稳定并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进一步深化实践探索的需要。
规范改造用地管理
《办法》共 7 章 37 条,分为总则、规划管理、用地管理、收益分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搭建了基本管理框架。在全面总结 " 三旧 " 改造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 " 三旧 " 改造定义为对已标图入库 " 三旧 " 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并划分为全面改造、微改造和混合改造三种类型。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调查评价、动态监管及多审合一等配套管理制度。
建立 " 三旧 " 改造规划管理制度。加强对改造活动的规划管控,建立 " 三旧 " 改造专项规划和改造单元详细规划两个规划类别,明确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明确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的管理要求,强调专项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衔接,并将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组织实施。另外,明确改造单元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的管理要求,增强规划管理的灵活性。
规范 " 三旧 " 改造用地管理。细化改造主体类型,规范合作主体选择,对涉及多个土地、房屋权利人的,要求通过产权归并形成单一主体后实施改造。要求在征集改造意愿的基础上编制改造方案,对改造项目进行统筹谋划。
《办法》建立收益分配机制,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 " 三旧 " 改造地价计收原则,提出 " 三旧 " 改造项目以单宗或者区片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改造主体承担的改造成本确定,并明确工业用地不增缴地价的情形。
与现行 " 三旧 " 改造政策的衔接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将现行 " 三旧 " 改造政策文件中较为成熟且能够在较长时间内继续发挥作用的政策举措纳入其中,而对于一些实施时间不长、较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政策措施暂不予纳入。如对于粤府〔2019〕71 号文中提出的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混合改造、土地置换后连片改造、政府裁决和司法裁判等,目前各地仍在实践探索过程中,成功案例较少,尚未取得比较成熟的制度经验,因此暂未纳入《办法》,但各地仍可依据相关政策文件开展实践探索。
《办法》采用相对原则定性的表述,为今后政策调整完善预留空间。如按照现行 " 三旧 " 改造政策,地市 " 三旧 " 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 8% 的部分,省按照 30% 的比例补助该地市。但在《办法》中采用 " 一定比例 " 的表述(第二十七条),没有限定具体数字,这为下一步该项政策的调整完善预留了空间。
此外,《办法》对第十四条提出的 " 权益转移 "、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提出的 "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提到的 " 区片市场评估价 "、第三十条引用的 " 增存挂钩 " 机制等问题进行特别说明。
采写:新快报记者陈慕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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