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乱停放,又不及时清理,经营者将被处以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2 月 24 日,《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
根据市交通管理部门的数据统计,2019 底我市约有 50 万辆运营共享单车,日均使用量约 85 万人次。在解决城市 " 最后一公里 " 出行、便利市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共享单车运营、管理也逐渐积累出现乱停放、投放规模失控、运营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若干规定(草案)》结合深圳实际,在支持共享单车发展的同时,进一步规范管理。
《若干规定(草案)》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应当设置自行车道。未设置自行车道的已建成道路,经科学论证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设置。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市政公园、旅游景区等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
共享单车不能随意投放。《若干规定(草案)》要求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数量的车辆投放指标,并将投放车辆身份编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规模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不仅违法投放的车辆要被没收,最高还可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若干规定(草案)》还规范了共享单车的停放。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乱停放和不能骑行的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相应管理部门责令清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停放在机动车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清理;停放在路侧带、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和其他城市公共场所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停放在火车站、机场、港口等交通枢纽及客货运场站范围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停放在水库、河道的,由水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此外,《若干规定(草案)》还禁止在共享单车上乱张贴等行为,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上张贴、涂写、刻画非法广告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按每车处二百元罚款。
深圳晚报记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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