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ZAKER广州 2021-03-02
香港法院认证的遗嘱,在内地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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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立下遗嘱并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该遗嘱在内地有法律效力吗?3 月 2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涉及到上述问题,佛山两级法院审理后给出答案:承认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效力。

案例显示,香港居民邹某于 2015 年 6 月在香港立下遗嘱,指定其妻子赵某为遗嘱执行人及受托人,将其名下不动产及动产平均赠予其妻子赵某、女儿邹某兰、邹某洁。2016 年 8 月,邹某在香港去世。该遗嘱于 2017 年 4 月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并作出《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

不过,2016 年 8 月 22 日至 9 月 6 日期间,邹某在内地开设的证券账户支出人民币 513.3 万元,分别转入其在内地的另外一名女儿邹某红及其配偶、儿子的账户。遗嘱继承人赵某、邹某兰、邹某洁以邹某红占有邹某的内地遗产,损害邹某的遗嘱继承人财产权益为由向佛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邹某红等返还上述财产及利息。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继承人邹某系香港居民,其生前在香港立下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邹某所立遗嘱的方式、效力审查,应适用香港法律。涉案遗嘱符合香港法律规定并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具备法律效力。

禅城区人民法院指出,邹某在香港所立遗嘱的效力及于内地财产,故其在内地的存款应当由赵某、邹某兰、邹某洁继承。邹某红及其配偶、儿子未经遗嘱继承人同意占有邹某的内地遗产,侵害遗嘱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邹某红等向赵某等返还上述存款人民币 513.3 万元及利息。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广东省高院此次发布的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还涵盖跨境投资、旅游、房屋买卖、股权转让、公司僵局、不正当竞争、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等内容。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广东法院在审理涉港澳案件中,为粤港澳居民在粤经商、就业、旅游、消费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据统计,2020 年至今年 2 月底,广东法院共审结涉港澳民商事案件 13321 件,办理区际司法协助案件 1318 件。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吁青 汪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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