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3-05
表妹冒用表姐身份结婚,法院判婚姻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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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 陈子秋)表妹冒用表姐身份结婚,法院判婚姻关系不成立;夫妻分居后,扶养义务也应尽到;对未成年子女施暴,法院强制开展亲职教育 …… 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江苏高院和江苏省妇联共同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婚姻家庭案例。据了解,去年江苏省法院一审审结婚姻家庭民事案件 9.6 万件,同比下降超过 10%,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245 件。

身份信息被冒用,婚姻关系不成立

2001 年 4 月,周某某与男友张某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当时周某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借出嫁外省的表姐周某的身份证,以周某的名义与张某进行了结婚登记,所用的照片仍然是周某某本人,之后张某与周某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9 年初,表姐周某欲回乡买房,被告知婚姻登记信息有误,不能贷款,才得知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周某某冒用于结婚登记。2019 年 5 月,表姐周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 2001 年 4 月的婚姻登记,两审法院均以超过行政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2019 年 7 月,表姐周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周某与张某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周某与张某婚姻关系不成立。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张某没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更没有共同生活,双方的婚姻基础并不存在,没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最终判决周某与张某婚姻关系不成立。判决生效后,周某凭判决书到民政局办理了更正登记。

法院表示,多数 " 被结婚 " 的受害人,对自己成为婚姻当事人并不知情,但错误的婚姻登记会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关系产生严重影响。一般情况下,主张婚姻登记错误的一方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维权。不过,在超过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权利救济。这样做不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也为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提供了依据,避免 " 被结婚 " 受害人陷入无法寻求权利救济的困境。

夫妻本是同林鸟,扶养义务应尽到

潘某与马某于 2003 年登记结婚,2004 年生育一子。婚后妻子马某作为全职家庭主妇,照顾家庭及抚养子女,一直未就业,家庭的各项生活开支由潘某负责。后来双方因感情不睦于 2015 年 2 月分居,潘某同意,自 2015 年起每月给付马某生活费 500 元。后来双方矛盾加剧,潘某自 2017 年 7 月起停止付生活费。2019 年 8 月马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潘某每月付 6000 元生活费。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潘某与马某系合法夫妻,双方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马某婚后一直未参加工作,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形成了潘某赚钱养家、马某持家教子的家庭分工模式。潘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而马某的收入不能维持其正常生活所需,潘某以马某四肢健全、未丧失劳动能力为由,不支付马某扶养费,不能成立。但马某要求每月给付 6000 元,数额明显过高。根据潘某的负担能力及所在地区一般生活水平,改判潘某自 2019 年 8 月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付马某扶养费 500 元。

法院表示,夫妻双方互相扶持,互相扶养,这不仅仅是夫妻在道德层面上的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婚姻法》第 20 条规定 :"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虽然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但传统的家庭分工模式并未彻底改变,许多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牺牲了工作发展机会,导致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收入。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一般应当偏重于保护弱者的权益,弱者是指在家庭经济地位中处于较为不利地位的一方,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一方拒不履行对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未登记已生子,彩礼部分返还

唐某(男)与张某(女)于 2016 年 1 月经人介绍相识,6 天后订立婚约,不满一个月后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同年底生育一子,次年 3 月开始分居。期间,唐家给了张家彩礼 82.6 万元、黄金 3 两等物品,还办了 18 桌婚宴,给了 128 条香烟。张家则以木质家具(价值 19.8 万元)、床上用品等物品作为陪嫁。因双方和好无望,唐某及其父母以负债支付彩礼为由,起诉张某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 82.6 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唐某与张某共同生活的时间、已生育一子的事实、彩礼的数额及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判令张家向唐家返还彩礼 33.04 万元。张家以返还彩礼金额过高、陪嫁物品未予分割为由,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当地风俗,以及孩子由张某抚养的事实,综合考虑张家陪嫁折抵、唐某应支付一定抚养费等因素,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由张家向唐家返还彩礼 18 万元。

法院表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如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但具体返还数额应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彩礼的数额及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当地风俗等因素综合考虑。

净身出户虽约定,夫妻外债不能免

2017 年 6 月,吴某因从事个体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向银行贷款 10 万元用于购买货物,妻子张某在申请单上的 " 主要亲属 " 处签字确认,楚某作为担保人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因吴某未按约还款,楚某于 2019 年 10 月全额代偿了贷款本息。之后,楚某将吴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代偿款。张某却以她与吴某已于 2019 年 2 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吴某承担为由,拒绝偿还。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担保法》第 31 条规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楚某承担了保证责任,享有向债务人吴某追偿的权利。在吴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作为吴某的妻子,对吴某借款 10 万元用于个体生意的资金周转进行了签字确认,该 10 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虽于 2019 年 2 月与吴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吴某承担,张某本人净身出户,但张某仍应对楚某的代偿款与吴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认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离婚时虽然对债务归属作了约定,但并不能对抗第三人。该案中,张某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自己净身出户,债务由吴某承担,但仍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对施暴家长,法院强制开展亲职教育

60 多岁的蔡某老来得子,自 2015 年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小蔡(10 岁),管教较为严格,在小蔡撒谎或考试成绩不好时经常打骂小蔡。2019 年 11 月的一天晚上,因小蔡无法说清学校退还的 80 元课后服务费去向,蔡某认为小蔡撒谎,便在家中用皮带抽打小蔡,致其全身多处皮肤挫伤,经鉴定构成重伤。后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蔡某犯故意伤害罪。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蔡某文化水平较低,且年龄大了,他省吃俭用,全力培养儿子小蔡。但他的教育理念有错,导致教育方式失当。小蔡也认为父亲蔡某是为自己好,对蔡某的行为明确表示谅解。法院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获得儿子谅解,同时参考其所在社区意见,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对其适用禁止令。为转变蔡某的错误教育理念,法院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蔡某开展强制亲职教育。经多次回访,蔡某已经学会用倾听交流的方式教育小蔡,亲子关系得到极大改善。

法院表示,家长打骂孩子超过限度,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与一般刑事伤害案件不同,家事转刑事伤害案件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其间夹杂着亲情矛盾。该案中,法院对蔡某伤害行为进行刑事处罚,适用禁止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社区意见、受害人谅解、悔罪表现等因素,对蔡某适用缓刑。蔡某是小蔡的唯一监护人,对蔡某进行强制亲职教育,让其接受一对一心理咨询辅导,不仅使蔡某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有了深刻认识,而且逐渐纠正其不当教育方式,修复亲子关系,更从根本上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家庭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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