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 2021-03-08
设“依职权注销”制度 解决“僵尸商事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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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者提供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广东省委会副主委陈倩雯 :

近年来 , 随着全国商事制度改革 , 商事主体数量呈井喷式发展 , 同时 ," 僵尸商事主体 " 数量也在逐年激增。

" 商事主体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责令关闭后 , 按照法律规定 , 必须履行注销手续 , 不得从事与清算、注销无关的经营活动 , 但很多却常年不办理注销登记。"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广东省委会副主委陈倩雯这样解释 " 僵尸商事主体 "。

她说道 ," ‘僵尸商事主体’长期占用字号、商号等有限资源 , 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 , 降低了政府治理效能 , 对市场交易安全形成威胁 , 严重影响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

陈倩雯建议 , 通过国家立法 , 改革当前 " 依申请注销 " 制度 , 创设 " 依职权注销 " 制度 , 对依法应当注销但未履行注销义务的商事主体 , 实施市场强制退出 , 消灭商事主体资格 , 完成市场退出程序。

同时明确注销和清算的关系。陈倩雯指出 ," 依职权注销 " 制度强调 " 先注销、后清算 ", 需要妥善考虑有关债权债务清算问题。具体可分为 , 对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 , 注销前无须清算。对设有债权债务兜底制度商事主体 , 投资的商事主体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尚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商事主体 , 实行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

另外 , 陈倩雯建议对特殊情况从 " 注销前 " 和 " 注销后 " 两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在注销前 , 对可能直接导致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商事主体发布公告 , 确保相关权利人及时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 以终止依职权注销。在注销后 , 对原商事主体因债权债务清理问题需要恢复登记的 , 商事登记机关需作出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 , 将其恢复至注销前的状态 , 以解决债权债务清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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