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9 日凌晨,兰州七里河大队一中队夜巡岗在塑料厂卡口正常检查时拦截了一辆青 E**916 大型货车,驾驶人马某眼神躲闪,十分紧张且无法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后经公安网信息查询核实,青 E**916 号车辆信息和马某驾驶的车辆信息不符,且马某并未取得驾驶员资格,确定该号牌属于使用他车辆号牌,驾驶人马某属于无证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其他机动车的,扣留机动车,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法律规定,随后对马某共处以罚款 5000 元,行政拘留并收缴套用号牌,扣留机动车的严厉处罚。
3 月 9 日,七里河大队四中队在日常巡逻中拦停一辆摩托车,经查驾驶员高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摩托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9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驾驶人高某处以罚款 500 元的处罚。
兰州公安交警提示:无证驾驶和驾驶套牌车均属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危害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或驾驶其他违法车辆上路,一经查出,将受到法律严惩。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首席记者 葛强 文 / 图
编辑 | 张亚君
责任编辑 | 安周霜
值班主任 | 郭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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