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念 " 三八 " 国际妇女节 111 周年之际,江苏省女法官协会联合省妇联,评选出江苏省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进行了集中发布。分手要不要返还彩礼?生育津贴怎么算?这些女性朋友关心的问题,法院用典型案例给出了有力的答案。
国某诉王某返还彩礼案
男方国某与女方王某于 2009 年举行婚礼仪式,男方向女方支付 " 彩礼 "56000 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开始共同居住生活,后育有二子。2019 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等。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系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案件中,是否返还彩礼、返还多少彩礼,应当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子女生育情况、给付彩礼的数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逾十年,期间生育了两个儿子,形式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实质上双方已经构建了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男方亦未举证证明女方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存在过错。而根据双方的陈述,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租赁店面、儿子治病等产生了大额的支出,再结合给付彩礼的数额,以及本市的经济条件、生活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对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现行婚姻法无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但现实中,男女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仍然存在,纠纷产生时的法律适用考验法官智慧。在双方已长期同居生活、生育子女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过错不在女方的情况下,若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规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则有失公平。本案判决是对返还彩礼相关规定全面把握基础上的理解适用,在体现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李某诉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案
李某 2009 年 10 月入职用人单位某影楼,2017 年 11 月生育一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向用人单位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贴 14103.04 元,用人单位向李某支付生育津贴 11804 元。后李某因产后从事的岗位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补发生育津贴 8000 元。仲裁委终结仲裁后,李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的生育津贴后,应全额支付给李某,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差额生育津贴 2299.04 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李某参加了生育保险,但其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李某主张用人单位支付 8000 元生育津贴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金额,故对其要求用人单位补发 8000 元生育津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来源:我苏网、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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